关于发布《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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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日期:2023.02.17生效日期:2023.02.17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上证发202335号关于发布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335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规范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行为,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进行了修订,并形成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详见附件),现予以发

2、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18)40号)同时废止。特此通知。附件:1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2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起草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二三年二月十七日附件1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行为,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

3、施细则(以下简称首发承销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和配售方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存托凭证,适用本细则。第二章市值计算规则第三条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以下简称市值)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上发行。第四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以投资者为单位,按其T-2日(T日为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申购日,下同)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第五条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

4、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T-2日日终为准。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证券公司持有的市值中。第六条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年金基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证券账户单独计算市值并参与申购。第七条不合格、休眠、注销证券账户不计算市值。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第八条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份额发生司法冻结、质押,以及存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限制的,不影响证券账户内

5、持有市值的计算。第九条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持有市值按其证券账户中纳入市值计算范围的股份数量和存托凭证份额数量与相应收盘价的乘积计算。第三章基本规则第十条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新股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过9999.95万股,如超过则该笔申购无效。每一存托凭证申购单位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预先披露。申购数量应当为一个申购单位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次网上初始发行存托凭证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过9999.95万份

6、。为保证申购的有序进行,上交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和技术系统承载能力对申购单位、最大申购数量进行调整,并向市场公告。第十一条投资者可以根据其持有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使用所持上海市场证券账户在T日申购在上交所发行的新股。申购时间为T日9:30-11:30.13:00-15:00。投资者申购数量超过其持有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部分为无效申购。投资者在进行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第十二条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投资者的概括委托代其进行新股申购。对于参与新股申购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在新股中签认购资金交收日前(含T+3日),不得为其申报撤销指定交易以及注销相应证券账户。

7、第十三条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第十四条T日有多只新股发行的,同一投资者参与当日每只新股网上申购的可申购额度均按其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确定。第十五条参与科创板新股或存托凭证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对不符合要求但参与申购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第十六条申购时间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一经申报,

8、不得撤单。申购配号根据实际有效申购进行,每一有效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单位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第十七条主承销商根据有效申购总量和回拨后的网上发行数量确定中签率,并根据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公布中签结果。第十八条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当依据中签结果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对于因投资者资金不足而全部或部分放弃认购的情况,结算参与人(包括证券公司及托管人等,下同)应当认真核验,并在T+3日15:OO前如实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

9、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给主承销商。放弃认购的股数以实际不足资金为准,最小单位为1股或1份,可以不为申购单位的整数倍。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主承销商负责包销或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披露的其他方式处理。结算参与人对投资者放弃认购情况未认真核验而发生错报、漏报、申报不及时的,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该结算参与人承担。第十九条结算参与人应在3B16:00按照新股中签结果和申报的放弃认购数据计算的实际应缴纳新股认购资金履行资金交收义务。因结算参与人资金不足而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该结算参与人承担。第二十条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新股认购实行非担保交收。结算参与

10、人应使用其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的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新股认购的资金交收,并应保证其资金交收账户在T+3日16:00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认购的资金交收。如果结算参与人在T+3B16:OO资金不足以完成新股认购的资金交收,则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无效认购。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以下原则进行无效认购处理:同一日有多只新股进行认购的,对未到位资金按该结算参与人各只新股有效中签认购资金比例进行分配;同一只新股的认购,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投资者申购配号的时间顺序,从后往前进行无效处理。无效认购处理的股数以实际不足资金为准,最小单位为1股或1份,可以不为申购单位的整数倍。无效认购的股票将不登记

11、至投资者证券账户,由主承销商负责包销或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披露的其他方式处理。第二十一条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结算参与人申报的投资者放弃认购数据,形成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名单。上交所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的上述投资者名单,在申购后、配号前对相应申购做无效处理。放弃认购情形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即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其使用名

12、下任何一个证券账户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并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均纳入该投资者放弃认购次数,不合格、注销证券账户所发生过的放弃认购情形也纳入统计次数。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年金基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不同投资者进行统计。第四章业务流程第二十二条T-I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纳入投资者市值计算的证券账户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及T-2日账户组对应关系数据发给上交所,上交所将据此计算投资者可申购额度数据,并发送至证券公司。第二十三条T日,投资者可以通过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查询

13、其持有市值或可申购额度,并根据其持有的市值数据,在申购时间内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进行申购委托。第二十四条T日投资者有效申购数量经确认后,按照以下原则配售新股:(一)当网上申购总量等于网上发行总量时,按投资者的实际申购量配售股票;(二)当网上申购总量小于网上发行总量时,按投资者的实际申购量配售股票后,余额部分按照招股意向书和发行公告确定的方式处理;(三)当网上申购总量大于网上发行总量时,上交所按照每500股配一个号的规则对有效申购进行统一连续配号。上交所将于T日盘后向证券公司发送配号结果数据,各证券公司营业部应于T1B向投资者发布配号结果。第二十五条Tl日,主承销商公布中签率,并在有效申购总量

14、大于网上发行总量时,在公证部门监督下根据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于T+2日公布中签结果。每一个中签号可认购500股新股。上交所将于T+1日盘后向证券公司发送中签结果数据,各证券公司营业部应于T+2日向投资者发布中签结果。第二十六条Tl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中签结果进行新股认购中签清算,并在日终向各参与申购的结算参与人发送中签清算结果。结算参与人应据此要求投资者准备认购资金。第二十七条T+2日日终,中签的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结算参与人应于T+3B15:OO前,将其放弃认购部分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T+3H15:00-

15、16:00,根据结算参与人申报的放弃认购数据,计算各结算参与人实际应缴纳的新股认购资金。第二十八条T3B16:00,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从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账户中扣收实际应缴纳的新股认购资金,并于当日划至主承销商的资金交收账户。截至T+3日16:00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资金不足以完成新股认购资金交收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第二十条进行无效认购处理,并将无效认购数据和结算参与人申报的放弃认购数据汇总结果提供给主承销商。主承销商于T+4日向市场公告网上发行结果。第二十九条T+4日8:30后,主承销商可依据承销协议将新股认购资金扣除承销费用后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第三十条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新股认购资金交收结果完成网上发行股份登记。对于主承销商根据本细则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包销或按其他方式处理的新股,网上发行结束后,主承销商自行与发行人完成相关资金的划付,由发行人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股份登记申请,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据此完成相应股份的登记。第五章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衔接第三十一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直接定价方式的,拟公开发行的股票扣除科创板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部分后,全部向网上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申购前披露网上、网下发行公告,按照既定比例安排网上网下发行。新股网上发行申购日与网下发行申购日为同一日。第三十二条对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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