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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销药品管理制度为规范我院滞销药品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滞销药品制度。一、三个月不用或用药量极少的药品作为滞销药品。二、滞销药品的处理(一)临床三个月不用、且医院现有目录中有可替代的品规,予以淘汰。(二)临床三个月不用的多科用药、辅助用药,予以淘汰(三)临床三个月不用的专科用药,药剂科向相关科室征求意见,根据科室的意见,给予淘汰或再留用观察一个月处理,药剂科通知相关科室一个月后仍不用的品规,予以淘汰。(四)临床三个月不用的品规,且临床必需,又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品规,将予以保留。(五)临床三个月用量极少的药品,每月各调剂室进行核查登记,药库管理员汇总后上报药剂科、药剂科每季度上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确定其处理方式。(六)滞销药品每月处理一次。三、滞销药品的清退(一)医院淘汰的滞销药品,药库予以清退。(二)淘汰的滞销药品原则上一年内不再引进,如临床需要再次使用,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按医院新药引进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