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具有标杆示范作用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认定标准(修订)(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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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黑龙江省具有标杆示范作用平台认定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黑政规(2021)14号),开展具有标杆示范作用平台的认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工信厅负责组织具有标杆示范作用平台认定工作,各市(地)工信局负责组织推荐,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第二章申报条件及认定范围第三条申请具有标杆示范作用平台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三)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四)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核算准确,无违法违规记录。(五)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第四条承担具有标杆示范作用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建设及运营的企业,能够面向黑龙江省内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需求,构建基于平台的海量数据采集、汇聚、分析服务体系,支撑制造资源泛在连接、弹性供给、高效配置,助力企业实现提质、降本、增效、降耗。第五条申报单位的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只能享受一项奖补资金。第三章评价内容及认定标准第六条具有标杆示范作用平台主要从基础能力和服务能力两个维度进行认定,共包括七个方面的评价内容。企业应符合认定的基本标准。(一)基础能力1 .运营能力评价内容:平台企业应具备可持续的独立运营能力,研发投入合理,经济效益良好,拥有一批稳定的合作伙伴,初步建立多方参与、互利共赢的平台

3、生态。认定标准:平台建成运行时间不少于1年,认定当年实际投资不低于400万元,与不少于3家云服务商或工业互联网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2 .技术支撑能力评价内容:平台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拥有一定数量的发明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软件著作权,技术团队人员数量和架构合理,具有较强技术研发能力,能够及时响应企业用户需求。认定标准:平台企业已获得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工业互联网安全服务等相关资质,拥有不少于5项的发明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软件著作权,技术团队不少于10人。(二)服务能力1 .数据存储服务能力评价内容:平台具备稳定可靠的云基础设施运行环境,部署

4、主流数据库系统,能够为企业用户提供可灵活调度的计算、存储和网络服务。认定标准:平台数据存储环境符合相应的等级保护规定,已存储不少于120户企业用户的数据,可以基于公有云、私有云或混合云为企业用户提供服务。2 .应用服务能力评价内容:平台面向用户可以基于云计算服务架构提供研发、采购、生产、营销、管理和服务等软件,或基于平台即服务架构提供面向不同场景的机理模型、微服务组件和工业APP,具备各类软件应用或工业APP的搜索、认证、交易、运行、维护等管理能力。认定标准:平台已发布的云化软件和工业APP(含接入)数量不少于60个,已定阅的企业用户数不少于40户。3 .示范推广能力评价内容:平台能够面向不同

5、行业场景,为企业用户提供智能化制造、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服务化延伸、数字化管理、安全化生产等系统解决方案,形成一批可复制、易推广的应用案例。认定标准:基于平台可提供的系统解决方案,已形成至少2个不同场景下的应用案例,具备向相关行业同类场景推广的可行性。4 .用户覆盖能力评价内容:平台应拥有一定数量的企业用户。认定标准:平台服务用户总数不少于100户,平台企业与用户之间应具备真实有效的服务关系,有相应的佐证材料。5 .用户满意度评价内容:平台企业应当定期对已服务的企业用户开展回访,按照不满意、一般、满意三个等次了解企业用户对于平台服务的满意度,收集整理企业用户业务需求和意见建议,作为改进和提

6、升平台服务质量的重要依据。认定标准:调阅平台企业的企业用户回访记录,认为不满意的用户数与平台总用户数之比应不高于25%。第四章认定程序第七条定期组织开展具有标杆示范作用平台认定,企业自愿申报。(一)省工信厅发布年度申报通知,各市(地)工信局根据属地原则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二)按照评价内容和认定标准,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行业领域专家进行评价。(三)省工信厅根据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或行业领域专家评价结果及申报企业信用情况等综合评估,提出拟认定名单,并在省工信厅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四)公示无异议后,提请省工信厅厅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发布认定结果。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八条各市(地)工信局推荐过程中,应掌握企业及申请材料等基本情况,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涉嫌弄虚作假的,一律不予推荐。第九条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或行业领域专家应按照客观公正原则,开展具有标杆示范作用平台的认定工作。第六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由省工信厅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期间如有变化,将按照规定作出调整。原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告知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试行)(黑工信信软联发(2022)25号)中涉及具有标杆示范作用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认定标准的内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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