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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木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每批次抽取门扇2扇,1扇作为检验样品、1扇作为备用样品。2检验依据表1木质门WB/T1024-2006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含水率WB/T1024-20062甲醛释放限量GB18580-20173有害物质限量GB18584-2001表2室内木质门LY/T1923-2020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含水率LY/T1923-20202门扇整体抗冲击强度LY/T1923-20203甲醛释放限量GB18580-20174重金属含量GB18584-2001
2、表3木门GB/T35379-2017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含水率GB/T35379-20172门扇耐冲击性能GB/T35379-20173甲醛释放限量GB18580-20174重金属含量GB18584-2001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3判定原则3.1 依据标准WB/T1024-2006木质门1.Y/T1923-2020室内木质门GB/T35379-2017木门分类和通用技术要求GB18580-2017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
3、中甲醛释放限量GB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 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4附则本细则代替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发布2022年版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第二批)的公告中的贵州省木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