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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土地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维护我市合法用地秩序,依法规范推进我市土地行政案件执行工作,保障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征地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XX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土地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机制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裁执分离”是指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称市资规局)将土地行政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进行合法性审查后依法裁定准予执行,
2、并明确由XX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的相关工作。第三条本办法“裁执分离”适用市资规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责令交出、交还土地;责令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涉及责令拆除非法占用林地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等林业非诉行政案件,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并明确由市政府组织实施的,可参照本办法实施。第四条市政府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行政裁定书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制作书面通知,指定执行标的物所在地的镇(街道)或开放园区依法组织实施。执行标的物所在地涉及两个以上镇(街道)或开放园区的,市政府可指定其中某一属地政府牵头负责实施,其他镇(街道)或开放
3、园区予以配合。第五条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强制执行的属地政府应当及时加强对被执行人的教育引导,多措并举,最大限度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第六条强制执行前,市政府应当制作执行通知书,送达被执行人。执行通知书应当明确执行的依据、内容、自觉履行的期限等事项。执行通知书送达工作由属地政府负责。第七条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市政府应当进行公告,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觉履行到位。公告张贴工作由属地政府负责。被执行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仍不自觉履行的,由属地政府具体负责实施强制执行。第八条强制执行前,属地政府应当在实施强制执行前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强制执行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包括:被执行人及相关人的情况,先
4、行协调疏导情况,强制执行过程中可能引发的矛盾,矛盾纠纷化解方案,参与部门及各部门职责,具体人员及分工,强制执行器械及物资配置,指挥、协调、监督机制,突发事件应对措施及其他需要解决的问题,其他与强制执行相关的事项。市公安局、司法局、住建局、资规局、城管局、应急局、信访局等相关单位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实施。第九条强制执行前,属地政府应当通知被执行人到场;被执行人经通知不到场的,不影响强制执行工作。第十条强制执行前,被执行人未主动搬迁腾空的,属地政府应组织人员对被执行标的内的物品进行清点,逐一登记造册,同时向公证处申请办理现场监督,全程予以公证。属地政府负责将现场相关物品运至指定处所,交被执行人领取。被
5、执行人拒绝领取的,属地政府制作领取物品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领取物品;被执行人逾期不领取的,属地政府依法向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第十一条强制执行时,属地政府应全程做好录音录像等证据保全工作。第十二条强制执行时,属地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严防出现意外情况。除情况紧急外,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遇被执行人有极端行为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等恶性事件的,可暂停执行,采取相关措施确保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并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待以上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第十三条强制执行应以法院裁定确定的范围为准,属地政府不得擅自扩大强制执行的范围。第十四条强制执行应当在市政府指定执行后六个月内执行完毕。
6、执行完毕后由市资规局组织验收,按要求反馈法院,并予以结案归档。第十五条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的,属地政府应在到期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未按期执行到位的原因及下一步处置计划等,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延期处置。第十六条本办法中指定具体属地政府负责实施的书面通知、强制执行前执行通知书和公告等法律文书由市资规局代市政府制作下发。第十七条强制执行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市政府对镇(街道)和开放园区年度绩效考核范畴。裁执分离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拒不履行职责、推诿扯皮、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市纪委监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对裁执分离工作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