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通用技术学业水平合格考试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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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普通高中通用技术科目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6)7号)精神,依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和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教基字(2016)7号)和高中通用技术学科课程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遵循人才培养和选拔规律,按照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有利于课程教学实施、有利于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原则,考查学生学习知识和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技术核心素养,提升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2、,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二、基本原则(一)实践性原则。突出学科“设计学习、操作学习”主要特征,立足实践,注重学生动手操作,彰显学科核心素养,培养学生探究能力和创新实践能力。(二)过程性原则。坚持过程性评价,关注学生技术知识、方法、态度的发展情况,注重学生学科思维的形成和发展(三)公平性原则。坚持公平公正,考试标准公开、程序规范、结果公正,主动接受监督,为学生提供多次考试机会。三、考试性质普通高中通用技术科目学业水平考试为合格考试,是普通高中学生毕业及同等学力认定的重要依据。条件成熟时,纳入等级考试科目。四、考试内容和方式(一)考试内容普通高中通用技术科目学业水平考试内容依据普通高中课程方案

3、(实验)和普通高中通用技术课程标准,并结合我省教学实际确定,重点考察学生通用技术学科核心素养。考试范围为必修I技术与设计1模块和必修II技术与设计2模块。(二)考试方式普通高中通用技术学业水平考试分笔试和技术实践能力评定两部分。其中,笔试部分采用机考方式;技术实践能力评定部分与学分认定结合实施,采取过程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相结合方式,主要考核学生上课出勤、团队合作、技术实践方案制定、图样表达、模型(实物)制作、技术试验、产品评价等方面情况,每个学生修习完必修模块应上交1件技术作品,相关材料及作品作为技术实践能力认定的主要依据。五、考试对象和时间具有普通高中学籍的在校学生和申请普通高中同等学力的人

4、员均应参加普通高中通用技术科目学业水平考试。学生首次笔试考试安排在普通高中二年级下学期,技术实践能力评定安排在模块修习结束后进行。申请同等学历人员只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笔试考试。六、考试组织实施普通高中通用技术科目学业水平考试笔试部分由全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组织阅卷、统一公布成绩。技术实践能力评定部分由市县统一组织,学校具体实施。学校根据办学实际自主制定本校技术实践能力评定实施方案,报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在课程开设前向学生、家长公布并组织实施。七、考试成绩呈现与使用普通高中通用技术科目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笔试部分和技术实践能力评定部分均达到合格标准,成绩视为合格,一项

5、不合格或缺考,成绩视为不合格,不能颁发毕业证书。申请同等学力人员笔试成绩合格即视为合格。为保障课程实施效果,通用技术学业水平考试技术实践能力评定部分成绩结果呈现方式为“合格(A/B/C)”和“不合格(D)”,并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中记录。A等级人数占合格人数比例不超过30%、A+B等级人数占合格人数比例不超过70%、其余为C等级,未参加课程学习或出勤率不足60%、不提交技术作品的认定为D等级。考试不合格的,笔试部分可根据考试安排多次参加补考,补考合格的笔试成绩记为“合格”;技术实践能力评定部分补考只提供技术作品,补考合格的技术实践能力评定成绩记为“合格(C)”。八、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6、。各地要高度重视通用技术课程考试实施,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工作制度,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市高中学生通用技术科目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于2017年12月底前报送我厅。(二)严格监督管理。学校应成立专门的技术实践能力评定考核小组,建立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工作分工,严禁弄虚作假。评定结果要对学生公示,主动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评定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将评价结果以及证明材料上传至省级综合素质评价管理系统。考核审查的原始材料存档备查,存档时间不得少于学生高中毕业后3年。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确保实施方案科学、合理,要建立抽查通报制度,定期对学校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三)完善条件保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中学校要从实际出发,保证通用技术必修课程教学所需技术实践室、技术试验室建设,配备必要的工具、材料、设备、软件、模型及安全用品等教育装备,配备专业报纸期刊、图书资料、数据库资源等,满足教育教学需要。(四)做好教师培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通用技术教师专业化提升方案,专题开展教师校本培训,提高教师技术教育专业化能力。本办法自2017年秋季入学的高中一年级学生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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