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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省所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所编外聘用人员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省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省健康教育所编外聘用人员。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编外聘用人员是指:不占用省所核定编制,不担任行政职务和行使行政权力,从事技能性或辅助性工作,根据需要聘用的人员。第二章聘用人员的形式第四条聘用人员分为单位自聘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单位自聘人员是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分为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人员是指单位从劳务派遣单位接收的被派遣的劳动者。第三章聘用人员的范
2、围和条件第五条聘用人员的范围为单位需要的各类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主要岗位分布为影视制作人员、办公室文员、驾驶员、保洁员、炊事员。第六条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三)非特殊岗位年龄要求45周岁以下;(四)达到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五)符合岗位所需的其它条件。第四章聘用程序第七条编外人员聘用实行申报制。用人科室提出聘用申请,经所长办公会核准后拟定聘用简章,并通过所网站发布招聘信息。其中,需用劳务派遣的人员,应及时与劳务派遣单位(劳务公司)联系。第九条用人科室负责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除劳务派遣人员外,应聘人
3、员报名时,需提供本人学习或就业简历、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或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资质证书,以及获奖证书等能反映自己专业技术水平的有效证件或业绩证明。第十条对资格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进行面试和体检后确定聘用人选。第十一条单位和聘用人员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共同签订劳动合同书,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劳动合同书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四)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六)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条件。(七)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八)双方约定
4、的其他事项。第五章聘用人员的工资第十二条工资标准(一)全日制聘用人员。工资分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工龄工资三部分,不同岗位工资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绩效工资半年或年度考核合格后一次性发放。(二)非全日制聘用人员。工资标准由双方约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三)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的标准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双方协商确定。(四)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其对专业技术的熟练程度,相应的与工勤人员在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上适当拉开差距。第十三条工资的支付(一)全日制聘用人员。工资依据本人的出勤和聘用协议的约定按月支付。聘用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加班的,按照合
5、同约定发放加班费。(二)非全日制聘用人员。按照实际工作时间月底支付。(三)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按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执行。第六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四条全日制自聘人员在聘期内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具体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或在合同中约定),并按规定比例分别由单位和个人承担。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同时享有单位同类在岗人员的福利。第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应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办理参保,并由本人及劳务派遣单位负责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具体操作办法按双方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之约定办理。第十六条非全日制聘用人员不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
6、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以及同类在岗人员的其他福利待遇。第七章劳动保护第十七条单位根据岗位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聘用人员提供与公司同岗位员工相同的工作环境、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第十八条聘用人员必须接受单位安排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供安全生产技能,增强并做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八章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与考核第十九条聘用人员应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科室应加强对聘用人员的工作指导、培训、考核及日常管理。第二十条聘用人员的出勤管理。(一)全日制聘用人员出勤、请假等严格按照省所考勤制度执行。(二)非全日制聘用人员出勤由双方合同约定。(三)聘用人员
7、事假3天以内(含3天)者,病假在10天以内(含10天)者,当月工资全额发放。超过规定天数的,事假根据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当日平均工资。病假10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的,按照基本工资的90%发放,不享受当月各种福利、补贴、奖金及绩效工资等;病假超过一个月以上者,从第二个月起按照基本工资的60%发放;从第三个月起聘用工资停发。当月病事假累积超过的同上办理。第二十条聘用人员的考核管理。(一)聘用人员实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坚持公平、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二)考核内容应当与岗位要求相结合,主要包括个人品德、能力、业绩、纪律等方面,重点考核
8、工作业绩。(三)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四)考核结果的使用。考核结果作为对聘用人员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聘用人员,留用查看一年,当年不计算为累计工作年限;如两年连续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当年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经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及时按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第九章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书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第二十二条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第二十三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
9、用合同:(一)在试用期经考察不符合用人单位岗位要求的;(二)受聘人不能履行聘用合同的;(三)聘用人员严重违反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四)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的;(五)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六)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七)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第二十四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人员:(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
10、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第二十五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一)受聘人员因工作致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二)受聘人员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四)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五)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人员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单位提出申请:(一)在试用期内的;(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的;(三)经招考被录用到国家机关工作的;(四)符合国家规定,经用人单位批准调出本单位的;(五)依法服兵役的。第二十七条聘用期内发生争议,聘用人员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第十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所长办公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