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取水许可规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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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湖南省取水许可规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十六字”治水思路,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着力加强取用水管理,规范取水申请、审批、发证和事后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一、规范取水许可管理范围1.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2.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

2、塘、水库中的水的;(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3)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4)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5)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为每户每月取地表水180立方米,或者取地下水80立方米。二、严格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严禁越权审批。(一)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1 .日取地表水8万立方米以上(以上包括本数,下同)的项目取水。2 .日取地下水5千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取水。3 .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上的水力发电取水。4 .设计灌

3、溉面积30万亩以上的灌区灌溉取水。5 .省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火力发电企业取水。6 .在市级行政区域边界河流或者跨市级行政区域项目取水。(二)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1 .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火力发电企业取水。2 .设计灌溉面积1万亩以上不足30万亩的灌区灌溉取水。3 .市级及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漂流项目用水、矿井项目和地下工程建设项目疏干排水。4 .在县级行政区域边界河流或者跨县级行政区域项目取水。(三)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1 .日取地表水不足8万立方米的项目取水。2 .日取地下水不足5千立方米的项目取水。3 .总装机容量不足2.5万千瓦的水力发电企业取水

4、。4 .设计灌溉面积不足1万亩的灌区灌溉取水。5 .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漂流项目用水、矿井项目和地下工程建设项目疏干排水。(四)其他1 .长江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批权限按水利部授权文件执行。2 .明确下放审批权限的按照下放后的审批权限执行。委托下放的按照委托审批权限执行,并报委托机关备案。3 .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4 .生物质能企业取水审批权限参照火力发电企业执行。三、严格取水许可申请和受理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一)申请取水应提交下列材料:1 .取水许可申请书(

5、见附件1);2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实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提交取水许可承诺书;3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4 .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5 .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6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二)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1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或者申请人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加盖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2 .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

6、面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四、严格水资源论证(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1 .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2 .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见附件1)O取水量较少的建设项目主要是指:总库容在Iooo万立方米以下(以下不含本数

7、,下同)的蓄水工程;装机容量IoOO千瓦以下的水电站;年取地表水100万立方米以下或年取地下水10万立方米以下的非高耗水、非高污染行业自备水源工程(高耗水高污染行业一般是指钢铁、煤炭、火力发电、石化、化工、纺织、造纸、食品等行业);设计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的灌区工程等。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主要是指:现状无敏感生态问题、取水和退水对生态影响轻微且对第三者取用水影响轻微。(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1 .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等特殊功能区内全部或部分项目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水取用水资源的推行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原则上五年开展一次,若五年内区域规划

8、或建设内容未发生重大调整,可向原审查同意机关申请延续区域评估报告有效期。近五年内已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的,在满足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可不再进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2 .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一般由区域管理机构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并在报告编制完成后根据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等特殊功能区审批权限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 .对已经实施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施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但区域内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取水,高耗水、高污染行业以及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除外。4 .对实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不再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取水申请人可按

9、照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办理流程,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及审查意见、取水许可承诺书(详见附件2)和其他取水许可申请文件,申请办理取水许可审批。五、严格取水许可审查和决定1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的审查(核)机关原则上与审批其取水许可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一致。2 .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实行备案承诺制,不再组织技术审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审核。3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依据国家发布的有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客观、公正、合理组织报告书审查工作,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并对审查结论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4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专家组人数为单数且不

10、少于5名,由同级及以上专家库选取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专家组人数的二分之一。5 .节水评价未通过审查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不予通过技术审查。6 .审定后的论证报告书及技术审查意见(或论证报告表)是审批取水申请的重要依据。论证报告书未通过技术审查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取水申请。7 .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含技术审查、听证和征求意见时间)。8 .审批机关认为取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审批机关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审批机关应当

11、组织听证。9 .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或区域水权核定,并且符合节水评价技术要求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10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根据本流域或者本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核定申请人的取水量。所核定的取水量不得超过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取水量。11 .实际用水总量达到或接近流域或区域用水总量控制目标的地区,严禁或限制新增审批取水,其中地下水取用水总量达到或接近区域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或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的行政区域,严禁或限制新增审批地下取水。12 .取水审批机关决定批准取水申请的,应当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水源

12、地水量水质状况,取水用途,取水量及其对应的保证率;(2)退水地点、退水量和退水水质要求;(3)用水定额及有关节水要求;(4)计量设施的要求;(5)特殊情况下的取水限制措施;(6)蓄水工程或者水力发电工程的水量调度和合理下泄流量的要求;(7)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的事项;(8)其他注意事项。13 .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14 .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建设项目中取水量、取水水源、取水地点以及取水用途等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13、,并重新申请取水。六、规范取水许可证发放取水许可验收发证以及延续、变更后核发新证,注销、吊销取水许可证应通过取水许可电子证照系统进行取水许可电子证照数据的录入、审核、更新和维护,确保证照信息与审批业务信息一致。取水审批机关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告其上一年度新发放取水许可证以及注销和吊销取水许可证的情况。(一)规范取水许可验收发证1 .取水工程或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填写取水许可证申领表并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验收资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2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相关材料后20日内,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重点核验取水工程或者设

14、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取水计量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退水情况等内容,出具验收意见(详见附件3)o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要求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整改。验收合格的,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3 .取水审批机关在核发取水许可证时,应当同时明确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并书面通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4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出现取水水源、取水地点、取水用途发生改变(因取水权转让引起的取水量改变的情形除外)以及取水量增加至超过取水申请批复水量的情形,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15、。(二)规范取水许可延续发证1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取水的,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延续取水许可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取水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提交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延续取水申请书等材料。2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以及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科学核定许可水量。3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在取水许可证届满前决定是否批准延续。批准延续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不批准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三)规范取水许可变更1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或者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四)规范取水许可注销2 .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且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尚未届满的,经原取水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3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取水许可证。4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5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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