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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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建设的质量与效益,充分发挥项目在推进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建设、提高教学质量上的引领、示范、辐射作用,根据教育部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坚持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推进教学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按照“整体规划、分类指导、强化特色、注重创新、分步建设、全面提高”的原则,加大教学投入,深化教学改革,强化教学管理,推进教育创新,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创业能力和高度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一流人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教学质量

2、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包括:(一)国家层面项目,包括:教育部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以及新增的各类教学改革相关项目;(二)省层面项目,包括“省高等教育振兴计划”项目、“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以及新增的各类教学改革相关项目;(三)学校层面项目,包括:学校立项的各类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四)其他项目,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教指委、行业协会等单位立项的其他教学改革相关项目。具体项目的级别由学校依据立项文件确定。二、管理职责第四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实行分级管理、阶段管理、目标管理。第五条学校教务管理部门负责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的组织领导和工作业务指导,制订教学质量与

3、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和决策。学校教务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统筹指导建设计划的相关工作,指导、检查、监督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二)制订和发布学校层面项目申报通知、项目指南和验收评价标准;(三)组织申报项目评审,提出立项方案;(四)负责统筹落实项目的建设资金,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五)组织对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价;(六)宣传推广项目建设成果。第六条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负责项目预算编制指导,决算审核;项目经费入账;预算执行进度

4、通报,预算调整审批等;监督并审查项目负责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科学、合理地使用经费;协助项目负责人接受项目经费专项审计。第七条学校审计部门负责对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项目的经费决算进行审签或审计。第八条学校人事部门负责对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年度考核、绩效分配等方面进行审核和认定。第九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各部门管理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和经费、项目组使用项目经费进行监督,对管理、服务、执行和经费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第十条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对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申报、建设、结题过程中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并向学校提出处理

5、建议。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学院(部门)负责本单位项目建设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工作。项目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相关文件及本办法的要求,组织编制和报送项目申报、年度检查、验收等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二)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统筹规划并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并实现预期目标;(三)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监管建设资金使用,确保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合理性,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四)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五)每年向学校书面报告承担项目总体进展情况。第十二条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一)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

6、,制订项目建设计划;(二)组织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三)按期编制和主动提交年度检查、验收评价等材料;(四)按规定合法合理安排和使用项目经费;(五)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效果;(六)对项目建设成果负有学术追究责任;(七)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三、申报立项第十三条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申报立项工作按项目级别分别进行。学校层面项目立项,每年申报一次,原则上于第一季度进行;国家层面、省层面项目的立项评审时间,视主管部门的具体安排而定,设有相应学校层面项目的原则上从学校层面项目中遴选,未设学校层面项目的可自由申报;其他项目由各学院(部门)按照主管

7、单位的安排进行申报,申报立项时需报学校教务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备案,否则学校将不予认定。第十四条项目的申报,以学院(部门)为单位进行,不受理个人申请。具体项目申报立项程序如下:(一)学校教务管理部门依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文件精神和本校实际,制定、发布各类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的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二)各学院(部门)根据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的要求,统筹规划,组织申报工作,进行初评并报送申报项目;(三)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受理项目申报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国家层面、省层面项目择优推荐;学校层面项目择优立项。第十五条每位项目负责人只能负责一个同级别同类型的项目,有项目

8、尚未结题验收的负责人,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当年度同级别同类型项目。四、检查验收第十六条学校根据项目建设计划对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学校层面项目检查验收由教务管理部门自行组织,国家层面、省层面及其他项目按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第十七条项目建设情况检查是指在建设过程中进行年度检查和不定期随机抽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项目进展情况;(二)资金的使用情况;(三)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所有建设过程中的项目都需接受检查,无故不接受检查及检查不通过的,国家层面和省层面项目由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处理;学校层面项目将约谈项目负责人并进行通报。第十八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建

9、设内容、进度安排、经费预算以及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学校层面项目学院(部门)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学校教务管理部门批准;国家层面、省层面及其他项目的变更按照主管部门文件要求进行。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周期根据项目类型确定,建设期满须接受验收。学校层面项目验收采用项目学院(部门)报送项目验收材料,学校依据项目类型采取会议评审、答辩评审或进入项目单位实地验收等多种形式进行;国家层面、省层面及其他项目依据主管部门要求进行。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三)项目管理情况;(四)资金使用情况。第二十条验收结束后,学校层面项目由学

10、校出具验收结论性意见,验收结果为优秀的,在申报国家层面、省层面项目时优先推荐;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须限期修改,修改期限一般为6个月,经延期修改后,学校将组织专家重新验收。国家层面、省层面及其他项目根据主管部门要求确定验收意见。验收结果为优秀的,在后续项目申报中优先推荐。第二十一条如项目建设进度未达预期,无法进行结题验收,国家层面、省层面及其他项目按照相应主管部门要求处理;学校层面项目负责人需提出延期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批后报教务管理部门备案,每个项目只能申请延期一年,到期仍不能结题的,作撤项处理。第二十二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国家层面、省层面及其他项目被主管部门通报的,学校层面项目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11、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五、经费管理第二十三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经费实行预算制。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合法、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经费预算支出范围:国家层面项目、省层面项目及其他项目依据相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学校层面项目依据学校相关经费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已获批立项的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给与经费支持的,学校将根据所拨经费按照一定比例分年度给予配套经费;未获得经费支持的,由学校统筹安排,学校教务管理部门按年度分批划拨。经费额度由学校依据项目类型和级别确定。第二十五条项目经费依法管理,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学校财务制度。项目

12、负责人需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批复的预算(任务书)和签订的合同使用经费,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学校相关部门、学院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第二十六条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批复预算的开支范围、标准和项目研究进度执行,不得超预算开支费用。批复的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国家层面、省层面项目按主管部门经费预算调整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层面项目需由校教务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共同审批。第二十七条项目经费拨付与年度检查结果挂钩,如果无故不参加年度检查或者检查未通过,学校可以暂缓划拨经费并进行必要的督促改进。第二十八条凡使用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经费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资产统一管理,综合使用。六、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自行废止。第三十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主要为本科类项目,研究生类项目参照执行。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教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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