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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辅修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复合型人才,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根据大学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和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修订稿)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实行主辅修制度,鼓励部分学习成绩优良、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好本专业的基础上,辅修第二专业(以下简称辅修)。第三条我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符合下列条件可修读辅修专业:1 .在校本科生修业满两学期者。2 .政治素质良好,学习成绩良好,有较大学习潜力,且对辅修专业有特别兴趣和一定基础者。第四条学校根据具体情况,每年公布开设的辅修专业目录供学生选择。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申请攻读一个辅修专业,修读期间不得改变专业。第五条辅修按所修课程的学分收费。学生必须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并办理注册手续。第六条辅修实行二级管理,教务处负责辅修学生注册、缴费,招生计划和教学计划的审核,结业资格及学位资格的审查,证书的制作、注册、发放;学院负责辅修的招生宣传,教学计划的制定,教学任务的落实与安排,日常教学管理,教学质量的监控,课程考核及成绩的录入与管理。第七条辅修教育收取费用全部用于办学成本开支,包括学校资源占用成本,部门管理成本,学院教学、管理成本等。第八条辅修教育收入的使用按学校相关制度执行。第九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