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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校园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系统安全工作管理办法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学校安全事故报告规定,提高紧急信息报送时效,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及时控制和消除发生于本学校内的校园安全事故的危害,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学生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一、本制度所称“校园安全事故”是指发生于学校之内,对在校教职员工、学生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对学校财物造成重大损害的事故。主要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群体性事件、治安、刑事案件和学生非正常伤亡事故,以及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涉及校园和社会稳定的事件。
2、二、各部门、各二级学院要严格按照教育系统安全工作管理办法、学院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学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学院外国留学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学院学校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文件要求,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和要求处理安全事故。当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事故报告规定程序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安全保卫处报告。保卫处值班电话: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教职员工或安全信息员应当在发现后立即向班主任(辅导员)报告,班主任(辅导员)向各二级学院或部门负责人报告,各学院或部门负责人立即打电话向学校安全保卫处报告,如涉及学生同时向学生处报告,随后及时填写学院校园安全事故报告表,
3、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班级、姓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基本情况上报保卫处;保卫处应第一时间报告给分管安全校领导,并在发现的2小时内以电话或短信等形式向省教育厅保卫后勤处报告事故概况,同时报云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和市教育局保卫科,详细情况于24小时内书面上报云南省教育厅。1、发生火灾等引起重大伤害事故的;2、发生或有明显征兆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和重大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3、发生致人伤亡或者可能致人伤亡的暴力伤害事件的;4、发生或可能发生在校师生被绑架事件的;5、发生学生非正常伤亡事故的;6、发生重特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7、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涉及校园和社会稳
4、定的事件。四、任何部门、学院和个人对学校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少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少报或者拖延不报。五、出现较大事故或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必须做好事故续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或事故处置取得重大进展的随时续报,事故续报工作直至事故处置完全结束为止。六、对于本身较为敏感、已经或可能成为社会舆论热点的事件,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内幕性、预警性、行动性信息,更要及时报送。七、发生校园安全事故后,事发二级学院或部门应当与学校安全保卫处保持密切联系,并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好处置工作。保卫处也应当就该事故保持与省教育厅的密切联系,及时将事故处理情况和调查情况向省教育厅进行汇报。八、校园安全事故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24小时内,发生安全事故的部门或二级学院,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保卫处和分管安全校领导进行全面汇报。九、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详见学院校园安全事故报告表(附件二)。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要及时续报。十、各二级学院和各部门要明确专门人员承担事故信息报送任务,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实行事故信息报送工作24小时值班和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对迟报、漏报、误报、瞒报安全信息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负有直接责任的当事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十一、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