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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建账、销账管理办法(试行)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是我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学校房屋及构筑物的管理,理顺该部分资产建账、变更、销账程序,提高使用效益,为学校决策提供详实准确的数据资料和有关的统计数据上报,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条土地、房屋及构筑物的范围与分类土地是指取得土地证的所有校内具有使用权的用地。房屋及构筑物,指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学生宿舍、食堂等;构筑物包括道路(含地下管网)、运动操场、围墙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构筑物内的通讯线路、水电气管道、消防设备、绿化等。第二条房屋及构筑物的入账建账在学校土地上,不论以何种经费、何种
2、方式新建的房屋及地面构筑物(道路、挡墙、水塔、网、管、线、沟槽、草坪等)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建部门应提供以下资料交资产管理处进行入账建账登记。1、招评标文件;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3、竣工图纸(建筑设计总说明、正立面图、楼层平面图)及竣工楼层电子平面图;4、工程竣工验收证明;5、经审计的“工程结算书”;6、财务部门签署的“工程费用使用情况表;7、整栋房屋及构筑物的所有房门钥匙(公有房)。以上第15项提供复印件,第6项提供原件。房屋及构筑物入账价值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入账。包括建筑工程成本、应分摊的待摊费用及配套设施费等。已完工验收并实际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和审计的房屋及构筑物,
3、应由承建部门按实际工程支出向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进行暂估入账。待工程竣工决算后,再按正确的竣工结算数据调整固定资产账面数据。第三条房屋及构筑物的账目变更对房屋及构筑物进行改建、扩建之前,须填写学院房屋使用变更审批表,到资产管理处备案后,方可施工。工程完工后,按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已经入账的房屋及构筑物,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1、根据国家规定对房屋及构筑物重新评估;2、增加、拆除全部或部分房屋及构筑物配套设施;3、对房屋及构筑物进行改建、扩建或拆除;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5、发现原记固定
4、资产价值有错误。房屋及构筑物的价值发生变动后,由资产管理处对相关账目作相应调整,并及时通知财务处。第四条房屋及构筑物的修缮建账学校房屋及构筑物的修缮,不论其经费来源,均需进行修缮项目建账,承建部门应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到资产管理处进行修缮项目建账登记。1、修缮工程施工合同;2、工程竣工验收证明;3、经审计的“工程结算书”;4、修缮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原建筑物结构有所改变(如:房间由一间隔成多间并成一间等情况),需提交竣工平面纸图及电子图。以上各项提供复印件。第五条房屋及构筑物拆除销账学校房屋及构筑物需要拆除时,承建部门(涉及政府对学校的拆除项目时,按有关会议指定的责任部门)应在建筑物拆除前,填
5、写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申报审批表,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建筑物拆除报销手续,办理完报废手续后,销减固定资产账。第六条土地新增、减少或资料变更建账学校相关部门代表学校在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完土地新增、减少或资料变更手续后,需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建账、销账手续,同时提交新办土地电子平面图、界址点坐标成果表、新办土地证复印件各一套。第七条学校土地使用权证的保管与使用土地使用权证是学校重要资产凭证之一,学校各宗土地证原件由资产管理处交档案馆保存,确因工作需要借阅土地证原件时,须提出申请,经法人代表签字后,方能到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持资产管理处签署的“学院土地使用权证借用单”到档案馆办理借用手续。第八条其他1、房屋及构筑物新建及修缮项目建、销账时,必须由学校承建部门正式职工办理相关手续,不能委托施工单位办理建、销账手续。2、办理建账时,需持有财务部门签署的“工程费用使用情况表”。3、已办理暂估入账资产,审计决算后要及时办理正式入账,原则上不能超过二年。4、违反本管理办法造成学校资产损失的,将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5、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