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防治2022-2023年行动计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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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壤污染防治2022-2023年行动计划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扎实推进2022-2023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本行动计划。一、工作目标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国家考核要求,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有效保障,切实保障老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二、重点任务(-)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1.严格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管。动态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监督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全面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义务,依法将其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持续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整治,2021年已完成土壤污染隐患排查的,原

2、则上应在2022年底前完成隐患排查问题整改;新增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在纳入名录一年内开展隐患排查。开展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重点监管单位要于2023年底前,开展一次全面、系统的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各市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进行监测,对污染扩散出厂界的,要一厂一策探索开展风险管控。加强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现场检查,督促企业落实拆除舌动污染防治措施,及时做好拆除活动总结报告,为后续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提供基础信息和依据。鼓励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因地制宜实施管道化、密闭化改造,重点区域防腐防渗改造,以及物料、污水管线架空建设和改造。晋中、3市按生态环境部要求推进土壤污染源头防控

3、项目。2 .加强涉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依法依规将符合条件的排放镉等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的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各市严格落实涉镉等重金属排放企业颗粒物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工作方案,按要求完成建设任务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八、临、等受污染耕地相对集中的市,自2023年起,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铜、银、钻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颗粒物和镉等重点重金属特别排放限值,严控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以重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涉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等行业为重点,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改造,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3 .开展涉重金属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排查整治。以、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市

4、为重点,结合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固体废物非法贮存、倾倒、填埋点排查行动等结果,聚焦重有色金属、石煤、硫铁矿等矿区,以及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集中区域周边的矿区,综合应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和现场踏勘等方式,全面排查矿区历史遗留废物,依据排查情况编制治理方案,分阶段治理,逐步消除存量,降低历史遗留废物污染下游灌溉用水,以及雨季随洪水长距离污染下游农田的风险。2022年底前,各市完成首批排查任务并编制治理方案。优先对周边及下游耕地土壤污染较重地区进行整治,有效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途径。4排查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成因。2022年,率先启动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成因排查分析工作。加快组织开展集

5、中连片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途径识别和污染源头追溯,为下一步精准防控提供科学支撑。其他市、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加快谋划耕地土壤污染成因排查项目并组织实施。(二)强化耕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5 .加大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力度。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严禁规划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加强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向农田施用重金属不达标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行为。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6 .强化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制定受污染

6、耕地安全利用年度计划。有安全利用类耕地的市、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有针对性的制定并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落实品种替代、水肥调控、生理阻隔、土壤调理等安全利用技术措施,分区分类建立完善安全利用技术库和农作物种植推荐清单,巩固提高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成效。鼓励对严格管控类耕地按规定采取种植结构调整、轮作休耕等风险管控措施。加强粮食收储和流通环节监管,杜绝重金属超标粮食进入口粮市场。7 .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动态调整制度。各市根据土地用途变更、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治理修复效果等实际情况,对辖区内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结果

7、进行动态调整,调整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强化对工矿用地复垦的监管,原则上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地块禁止复垦为种植食用农产品的耕地。(三)严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8 .全面落实调查评估制度。以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为重点,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原用途为一住两公用地的地块除外。对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查明的潜在高风险地块,要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和风险评估。鼓励列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地块,因地制宜提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化解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与土地开发进度之间的矛盾。各市建立注

8、销、撤销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清单,及时调度更新,严格腾退地块监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要依法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强化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管理和监管,采取第三方评估或跨区域交叉检查等方式,推动建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等报告质量抽查机制,促进调查评估质量整体提升。9 .严格污染地块准入管理。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要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建设用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从严管控农药、焦化、化工等行业中的重度污染地块规划用途,严禁规划学校、住宅等,鼓励用于拓展生态空间。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各级自然

9、资源部门、行政审批部门严禁作为一住两公用地,严禁办理土地收回、收购、土地供应以及改变土地用途等手续。用途拟变更为一住两公用地的所有地块,要严格落实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及治理修复制度。依法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风险评估而未开展或尚未完成的地块,以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2022年底前,各设区市要制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联动监管具体办法或措施,细化准入管理要求,并严格执行。探索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10 .合理安排土地开发和使用时序。对于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分批开发的,以及污染地块周边土地开发的,要优化开发时序,合理安排土地

10、供应及相关规划许可证发放时序,防止污染土壤及其后续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对周边拟入住敏感人群产生影响。原则上,一住两公等敏感类用地应后开发,在周边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后再投入使用。在地块开发建设中发现存在土壤污染现象的,要及时报告生态环境部门,并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等活动。I1.完善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机制。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等部门要及时共享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有关信息,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的地块信息,以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等信息。自然资源部门要将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信息叠加至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各市生

11、态环境、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等部门要建立调度协商机制,每季度调度分析辖区内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情况,及时通报存在问题并督促整改,及早解决潜在土壤环境风险。严格落实土地污染治理工作推进机制,按时完成各阶段重点任务。12 .强化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以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为重点,依法有序开展风险管控与修复。对暂不开发利用的高风险关闭搬迁地块或污染地块,因地制宜实施风险管控,必要时组织开展土壤、地下水等环境监测。鼓励化工、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风险隐患排查整治,采用污染阻隔、监测自然衰减等原位风险管控或修复技术,探索在产企业边生产边管控土壤污染风险模式。鼓励各市实施绿色低碳修复,探

12、索污染土壤修复工厂模式,建立污染土壤转运联单制度,防止转运污染土壤非法处置。以含易挥发扩散异味、恶臭等污染物地块为重点,强化修复施工现场监督管理,严控二次污染。以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地块为重点,强化后期管理,综合采取长期环境监测、制度控制等方式,确保实现安全利用。(四)强化资金项目管理13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项目管理。各市要以涉重金属历史遗留矿渣污染治理工作为重点,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原则上各市每年新增纳入中央储备库的土壤污染防治项目不少于2个。及时做好中央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系统的项目申报、录入、把关等工作,按照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等相关规定,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每

13、季度对下达资金项目进行跟踪调度,规范资金使用,确保项目进度及资金安全。(五)严格监管执法14 .强化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将土壤环境污染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依法查处污染物随意倾倒、填埋,受污染土壤随意处置等破坏土壤环境的行为。要适时召开联席会议,交流分析土壤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形势和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点通报违法线索、线索核查、案件办理反馈等情况,对重大案件进行会商,必要时可以进行联合调查。有关行政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可以适用行政拘留或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机关。15 .开展重点建设用地违规开发利用清零行动。各市组织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生态环境等部门定期梳理核实行政

14、区域内涉及一住两公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以及依法依规落实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情况,对发现的违规开发利用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督促及时整改到位,并实现动态清零。16 .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以重点建设用地是否落实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是否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责任等土壤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适时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土壤环境违法行为。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制定实施方案

15、,细化任务分解,加强督促落实。各省直相关单位要加强部门联动,按照本行动计划明确的职责分工和重点任务,进一步细化推进措施和时间节点,对口加强市县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按期完成。(二)强化资金保障各市要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用好用足中央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规范资金使用程序,发挥资金效益。探索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鼓励设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积极探索基金管理有效模式和回报机制。()推进信息公开督促重点监管企业依据国家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从业单位和个人信用管理,依法将相关从业单位及个人的执业情

16、况、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四)加强宣传培训加强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社会大众的普法宣传,采取网络媒体、新闻报纸、宣传资料等方式,广泛宣传土壤污染防治政策法规,不断提高企业和社会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监督的良好氛围。加强土壤环境管理和技术培训,强化交流合作,努力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和监测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五)强化督察考核将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问题等土壤环境安全突出问题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考核,对未完成约束性考核指标、重点任务进展严重滞后、土壤环境问题突出的地区,以及履职不到位导致约束性指标未能完成的行业主管部门,按程序实施约谈或督办,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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