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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贸公司应收账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经营风险;缩短应收账款占用资金的时间,加快企业资金周转,提高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特特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应收账款,包括发出产品赊销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债权一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的管理。第三条应收账款的管理部门为公司的财务部、销售部或项目部(以下统称业务部),财务部门负责数据传递和信息反馈,业务部负责客户的联系和款项催收,财务部门和业务部共同负责客户信用额度的确定。第二章客户资信管理第四条信息管理基础工作的建立由业务部门完成。第五条公司业务部应在收集整理的基础上建立以下几个方面的客户信息档案一式两份,
2、由业务部负责人复核签字后一份保存公司的总经理办公室(行政人事部负责商务职能部门),一分保存公司业务部门,业务部门负责人为该档案的最终责任人。第六条客户信息档案包括:(一)客户基础资料:即有关客户最基本的原始资料,包括牢记的名称、地址、电话、所有者、经营管理者、法人代表及他们的个人性格、兴趣、爱好、家庭、学历、年龄、能力、经历背景,与本公司交往的时间,业务种类等。这些资料是客户管理的起点和基础,也是由负责市场产品销售的业务人员对客户的访问收集起来的。(二)客户特征:主要包括市场区域、销售能力、发展潜力、经营观念、经营方向、经营政策、经营特点等。()业务状况:包括客户的销售实绩、市场份额、市场竞争
3、力和市场定位与竞争者的关系以及与本公司的业务关系和合作情况。(四)交易现状:主要包括客户的销售活动现状、存在问题、客户的战略、未来展望及客户的市场形象、声誉、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等。第七条客户的基础信息资料由负责各区域、片的业务人员负责收集,凡与本公司交易次数在2次以上的销售公司、私立医院和1次以上公立医院均为资料收集的范围,时间期限为达到上述交易后1个月内完成并交业务部门负责人汇总建档。第八条客户信息基础资料为公司的重要档案,所有经管人员须妥善保管,确保不得遗失,如因公司部分岗位人员的调整和离职,该资料的移交作不工作交接的变相剥削部分,凡资料交接不清的,不予办理离岗、离职手续的。第九条客户的信
4、息应根据业务员与相关客户的交往中所了解的情况,随时汇总整理后交业务部门负责人定期予以更新和补充。第十条实行对客户资信额度的确定制,成立由负责各市场区域的业务主管、业务负责人、财务部,按季度对客户的资信额度、信用期限进行一次确定。第十一条业务部要对市场客户的资信状况?口销售能力在业务人员跟踪调查、记录相关信息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研究,确定每个客户可以享有的信用额度和信用期限,建立信用额度、期限表,由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各备存T分。第十二条初期信用额度的确定应遵循保守原则,根据过去与该客户的交往情况是否通常按期回款),及其净资产情况(经济实力如何),以及其没有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跟其他企业之间有没有法
5、律上的债务关系(潜在或有负债)等因素。凡初次赊销信用的新客户信用度通常确定在正常信用额度和延长信用期限的,必须经市场管理委员会”形成一致意见报请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第十三条客户的信用额度和信用期限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复核和调整,公司市场管理委员会”应根据反馈的有关客户的经营状况、付款情况随时予以跟踪调整。第三章产品赊销的管理第十四条在市场开拓和产品销售中,凡利用信用额度赊销的,必须由经办业务员据合同约定填写回款计划表,由业务部门负责人严格按照预先对每个客户评定的信用限额内签批后仓库管理部门方可凭单办理发货手续。第十五条财务部门内主管应收账款的会计每月对照信用额度期限表核对一次债权性应收账款和结算
6、情况,严格监督每笔账款的回收和结算。超过信用期限10天内仍未回款的,应及时通知主管的财务部门经理,由财务经理汇总并及时通知业务部门立即联系客户催收。第十六条凡前次赊销未在约定时间结算的,除特殊情况下客户能提供可靠的资金担保或经理负责人特批外,一律不再发货和赊销。第十七条业务员在签订合同和组织发货时,都必须参考信用等级和授权信用额度来决定销售方式,所有签发赊销的销售合同都必须经过业务经理签字后方可盖章发出。第十八条对信用额度在50万元以上,信用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客户,业务部门负责人每年应不少于走访一次;信用额度在100万元以上,信用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客户,除业务部门负责人走访外,主管市场销售的副
7、总每年必须走访一次以上。在客户走访过程中,应重新估客户信用等级的合理性和结合客户的经营状况、交易状况及时调整信用等级。第四章应收账款监控管理第十九条财务部门应于每月提供一份上月尚未收款的应收账款账龄明细表提交给业务部门、主管市场的副总。由相关人员核对无误后报经主管及经营负责人批准进行账款回收工作。该表由业务人员在出门收账前核对其正确性,不可到客户处才发现不得有损公司形象。第二十条业务职能部门应严格对照信用额度表和财务部门报来的应收账款账龄明细表,及时核对、跟踪赊销客户、设备投放应收账款客户的回款情况,对未按期结算回款的客户及时联络和反馈信息给主管副总。第二十一条财务部门每月向业务职能部门、主管
8、市场的副总经提供T分当月尚未收款的应收账款账龄明细表,该表由相关业务人员核对后报业务主管市场的副总经批准后安排进行账款回收工作。第二十二条业务员在外出收账前要仔细核对客户欠款的正确性,不可到客户处才发现数据差错,有损公司形象。外出前需预先安排好路线,经业务主管同意后才可以出去收款;款项收回时业务员需整理已收回的账款,并填写应收账款回款明细表,若有折扣时须在授权范围内执行,并书面陈述原因,由业务经理(负责人)签字后及时向财务交纳相关款项并销账。第二十三条催收账款由业务部门统一安排路缆口客户,并确定返回时间,业务员在夕睢收账款,每到一客户处,无论是否清结完毕,均须随时向业务经理(负责人)电话汇报工
9、作进度和行程。任何人不得要游山玩水。第二十四条业务员收账时应收取现金或票据,若收取银行票据时应注意开票日期、票据抬头及其金额是否正确无误,如不符时应及时联系退票并重新办理。若收汇票时须客户背面签名,并查询银行确认汇票的真伪性;如为汇票背书时要注意背书是否清楚,注意一次性背书时背书印章是否与汇票一致,背书印章是否为发票印章。第二十五条收款时客户现场反映价格、交货期限、质量、运输问题,在业务权限内可立即同意,若在权限外须立即汇报主管,并在不超过3个工作日内给客户以答复。如属价格调整,回公司立即填写价格调整表告知相关部门并在相关资料中做好记录。第二十六条业务人员在销售产品和催收账款时不得有下列行为L
10、经发现,一律予以开除,并限期补正或赔偿,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一)收款不报或积压收款;(二)退货不报或积压退货;(三)转售不依规定或转售图利。第五章坏账管理第二十七条业务人员全权负责对自己经手内销业务的账款回收,为此,并没有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客户进行访问(电话或上门访问,每季度不得少于两次),访问客户时,如发现客户有异常现象,应自发现问题之日起1日内填写问题客户报告单,并建议应采取的措施,或视情况填写坏账申请书呈请批准,由业务主管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凡确定为坏账的须经总经理批准后按相关财务规定处理。第二十八条业务人员因疏于访问,未能及时掌握客户的情况变化和通知公司,致公司蒙受损失时,业务人员应负
11、责该项损失2%以上的金额(注:疏于访问意谓未依公司规定的次数,按期言访问客户者)。第二十九条业务部门应全盘掌握公司全体客户的信用状况及来往情况,业务人员对于所有逾期应收账款,应由各个经办人将未收款的理由,详细陈述于账龄分析表的备注栏上,以供公司参考,对大额的逾期应收账款应特别以书面说明,并提出催收建议,否则此类账款将来因故无法收回形成呆账时,业务人员应负责赔偿0.5%以上的金额。第三十条业务员发现坏账发生的可能性时应争取时间速报业务主管,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如客户有其他有其他财产可供作抵价时,征得客户同意立即协商抵价物价值,妥为处理避免更大损失发生。但不得在没有担保的情况下,再次向该客户销售。否
12、则相关损失由业务员负责全额赔偿。第三十一条坏账申请书填写一式三份,有关客户的名称、号码、负责人姓名、营业地址、电话号码等,均应一填写清楚,并将申请理由的事实,不能收回的原因等,做简明扼要的叙述,经业务部门负责批准后,连同账单或差额票据转交业务负责人处理。第三十二条凡发生坏账时的,应查明原因,如属业务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于当月份计算业务人员销售成绩时,应按坏账金额的10%先予扣减业务员的业务提成(提成款扣完为止)。第六章应收账款交接管理第三十三条业务人员岗位调换、离职,必须对经手的应收账款进行交接,凡业务人员调岗,必须先办理包括应收账款在内的工作交接,交接未完的,不得离岗,交接不清的,责任由交者
13、负责,交接清楚后,责任由接替者负责;凡离职的,应在30日向公司提出申请,批准后办理交接手续,未办理交接手续而自行离开者其薪资和离职补贴不予发放,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离职交接以最后在交接单上指示的生效日期为准,在生效日期前要完成交接完成,若交接不清又离职时,仍将依法法律程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生效日期前完成了各项交接的,按批准时限发放薪资和离职补贴。第三十四条业务员提出离职后须指导经手的应收账全部收回或取得客户付款的承诺担保,若在1个月内未能收回或取得客户承诺担保的就不予办理离职。第三十五条离职业务员经手的坏账理事宜如已取得客户局面确认,则不影响离职手续的办理,其追诉工作由接
14、替人员接办。理赔不因经手人的离职而无效。第三十六条离职移交清单”至少一式三份,由移交人、接交人核对无误后双方签字,并经监交人签字后,保存在移交人T分,接交人一份,公司行政人事部存留一份。第三十七条业务人员接交时,应与客户核对账单,遇有疑问或账目不清时应立即向主管反映,未立即呈报,有意代为隐瞒者应与离职人员同负全部责任。第三十八条公司各级人员移交时,应与完成移交手续并经主管认可,方可发放该移交人员最后任职月份的薪金,未经主管同意而自行发放由财务部相关人员负责。第三十九条业务人员办理交接时由业务主管监督;移交时发现有贪污公款、短缺物品、现金、票据或其他凭证者,除限期赔还外,情节严重的依法追诉民事、刑事责任。第四十条应收账款交接后1个月内应全部逐一核对,无异议的账款由接交人负责接手催收(财务部应随意对客户办理通讯或实对账,以确定业务人员手中账单的真实性)。交接前应该对全部账目报表,有关交接项目概以交接清单为准,交接清单若经交、接、监三方签署盖章即视为完成交接,日后若发现账目不符时由接交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