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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宝安区关于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为抢抓“双区”驱动、“双区”叠加、“双改”示范发展机遇,推动宝安金融业跨越发展,促进产融深度结合,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能,结合宝安实际,制定本措施。第一条支持金融机构落户。对新落户的金融机构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第二条支持风投创投机构发展。(一)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投资于区内非上市企业的,投资金额每满5000万元给予100万元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0万元,每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500万元。(二)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含投资收益)达到1亿元或利润总额达到5000万元的,最高按照上年度项目退出
2、时产生投资收益的3%,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2000万元的经营贡献奖励。(三)对获得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或其子基金投资的企业,按照获投金额的3%,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四)支持宝安区社区股份公司围绕区重点发展产业参与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领域投资,公司参股政府引导的创投基金,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公司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三条鼓励证券机构业务扩展。支持证券公司拓展业务,加强与量化基金等证券基金机构合作,对上年度在宝安区证券交易额同比增长高于全区平均增速的证券机构,按照证券交易额每10亿元增量奖励1万元的标准,给予每年最高200万元的奖励。第四条保障金融机构产业空间需求。(一
3、)对符合本措施第一条的金融机构,在区内首次购置本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5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购房支持,资金分3年平均发放。(二)对符合本措施第一条的金融机构,在区内租赁本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实际租金的50%,给予每月每平米不超过IOo元、每年最高100o万元的租房支持,最长支持3年。第五条支持金融机构人才队伍建设。对新落户的金融机构,按照实际缴纳社保人数,给予最高20万元/人的一次性支持;其中,金融总部企业最高支持2000万元,金融控股公司、银行专营机构、银行市级分行、持牌金融机构的市级分公司、其他持牌金融机构、实际管理规模5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私募证券投资
4、基金管理企业最高支持500万元,实缴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最高支持IoO万元。第六条支持金融机构做大做强。对上一年度利润达到5000万元的金融机构,按照利润的1%,给予每年最高2000万元的经营团队奖励。该资金可用于奖励对金融机构发展作出贡献的高管及骨干,个人所得税由金融机构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缴。第七条支持金融机构增设服务网点。对新设立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营业网点,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八条支持举办金融行业交流活动。对区内金融企业(机构)在宝安区举办的行业峰会、论坛、学术会议等活动,经备案后,按活动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主办方或承办方最高100万元
5、的支持。第九条强化金融人才安居保障。推进金融人才园建设,对金融机构、金融行业研究机构和协会的人才给予住房保障。第十条附则。(一)除第二条第(四)款外,本措施所需资金从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实际奖励资金总额受当年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上限控制。(二)除另有规定外,以上政策不受金融机构地方财力贡献限制。(三)此前宝安区印发实施的有关扶持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四)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本措施、区其他措施和前海合作区其他同类性质扶持政策规定的,除另有规定外,按照择优不重复的原则,不重复资助。(五)本措施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具体条款对执行期限有另外规定的,从其规定继续执行。(六)本措施由区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