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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涉及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主要收费项目表收费类别范围序号项目名称审批部门及文号执收单位收取对象收费标准备注行政事业性收费全省1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湘价费200512号公安(交警)车主10元/证2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湘价费2002295号公安(交警)机动车抵押者100元/辆次3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湘价费200512号公安(交警)车主15元/证临时证每证10元,含车辆照相费,补发证15元/证4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湘价费200512号公安(交警)申领驾驶证者10元/证补发证10元/证5机动车号牌工本费湘价费200512号公安(交警)(1)反光号牌100元/副(2)临时号牌(纸质)5元/张有效期不长于15天
2、(3)专用固封装置1元/个单独补发时收取6机动车上户人工检验费湘价费200512号公安(交警)车主50元/辆次包括新车上户、变更、转籍7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湘价费200512号申领驾驶证者600元/人次8驾驶员IC卡收湘政办明电200114号90元/证费9道路清障施救费湘价函20033号,湘价费200471号公安(交警)见备注详见文件见注一10高速公路清障施救费湘价函20034号,湘价费200471号交通见备注详见文件11车辆通行费湘价费200244号交通出租汽车按省政府批文规定征收12破损公路赔补偿费湘价费200244号交通毁、损、占用公路路产的出租汽车详见文件出租汽车破、损、占用公路路产时
3、收取13频率占用费湘价费200483号信息产业车主100元/台.年按车载电台收取14企业注册登记费湘价费200023号工商出租汽车企业详见文件包括开业注册登记收费、变更登记费、企业年度检验费、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收费等四项收费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全省15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收费湘价费200023号工商个体出租汽车详见文件只对个体出租汽车收取,包括开业登记费、换发营业执照费、变更登记费、补发营业执照费、领取营业执照副本费、个体工商户年检验照费、营业执照硬塑框架工本费等七项收费项目16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湘价费200023号工商个体出租汽车营业收入的0.81.6%17出租汽车计价器安装及零配件材料
4、费1998湘价费字228号;1999湘价重字199号;湘价重2002187号质量技术监督车主100元/台只对新安装计价器的出租汽车收取18出租汽车计价器检定费湘价费200556号质量技术监督车主90元/次每年1次,2006年90元/次?年,2007年100元/次?年19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发改价格200382号,湘价费2003107号质量技术监督出租汽车企业证书工本费正本每份10元、副本每份8元;技术服务费每家90元;IC卡工本费每卡40元。共计148元/套。在出租汽车公司新办、每四年换发证书时收取2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湘价费200512号质量技术监督车主检验次数按有关规定执行。属于国家发改
5、委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标有“新车免检”的车辆免收。(1)上线检测100元/次(2)人工检测50元/次行政事业性收费全省21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湘价费200692号人防出租汽车企业/个体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每年收取30元,企业按单位年工资总额的0.4%缴纳22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湘价费2006138号地税出租汽车企业/个体出租汽车详见文件国税、地税共管户减半征收23税务登记验证收费湘价费2001200号地税出租汽车企业/个体出租汽车20元/证.次24税务发票工本费湘价费2001200号地税出租汽车企业/个体出租汽车详见文件25绿化费湘价费2001262号林业驾驶员2元/工日对未完成绿化任务的非
6、农业人口(每年3个工S)征收1公路养路费湘价费200244号交通车主征收标准按湘价费200244号文件规定执行政府性基金全省2防洪保安资金湘财综200237号地税、工商、国土出租汽车企业及其司机/个体出租汽车详见文件3价格调节基金湘政办发200348号物价出租汽车企业各级政府确定标准注一:一、出租汽车发生下列情况时由公安(交警)部门按湘价函20033号附表规定的基价加被施救的车辆超距拖车加价计算收取道路清障施救费:1、城市道路:(1)车辆发生故障,车主不能自行移开,造成交通堵塞的车辆;(2)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察处理后不能正常驾驶的车辆。2、国道、省道:(1)因车辆故障不能自行移开且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的车辆;(2)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察后,不能正常驾驶的车辆。3、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且不能自行移动的车辆。二、高速公路上的出租汽车发生故障时由交通部门按湘价函20034号附表规定的基价加对被施救车辆的超距拖车加价计算收取车辆清障施救费。三、对在我省道路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停放、临时停车的机动车,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在对其实施拖车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湘价函20033号、湘价函20034号中对道路违章车辆清障施救收费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