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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服务中心车辆管理制度为了加强车辆管理,确保中心有序用车及行车安全,按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一、车辆管理中心车辆管理原则按照总工会机关车辆管理规定执行。1、服务专用车要用于服务中心对职工服务工作,不得出入、停靠在酒店及任何休闲娱乐等高消费场所。2、服务专用车使用实行派车制,经主管领导签字报销有关费用。派车出市业务须经分管主席同意。本市业务经中心主管领导同意。未经批准和不履行手续,视为私自出车,不予报销相关费用,出现事故由司机本人承担一切后果,单位不负任何责任。3、除特殊情况因公并经领导同意外,车辆晚上、节假日和双休日,必须停放在本单位车库、车棚内,不得将车辆开回家,否则发生损坏和失盗,一切
2、后果由司机个人负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4、车辆不对外有偿服务,原则上不外借。确因特殊情况外借,须经分管领导批准。5、中心车辆实行派修制度,须到指定的维修站,加油须到指定的加油站。车辆维修,由驾驶员申请,分管领导批准后,到指定维修厂维修,不得超出审批项目维修,有项目变更,驾驶员需及时报告,按上述程序补报维修项目。因公确需在外加油时,须经中心领导批准。二、驾驶员管理1、中心驾驶员应负责车辆的安全、清洁、维修、保养工作。要牢记“安全第一”的宗旨,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行车规定,坚决杜绝违章行车,开斗气车,严禁酒后驾驶,如违反后果自负。2、中心驾驶员应对车辆使用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加强对车的爱护和日常保养,保持好车容车貌。注意车内清洁,使车辆经常处于良好的性能状态。发现问题及时维修。3、中心驾驶员出车补贴、停车费、过路费等按照市总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