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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自治区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1范围本细则适用于XX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不包含网络电商平台抽样)。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检验依据、抽样要求、检验要求、判定规则、异议处理及附则。2产品种类2.1 硅酸盐水泥(产品代号:PI、PII)2.2 普通硅酸盐水泥(产品代号:PO)2.3 矿渣硅酸盐水泥(产品代号:PSA、PSB)2.4 粉煤灰硅酸盐水泥(产品代号:PF)2.5 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产品代号:PP)2.6 复合硅酸盐水泥(产品代号:PO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细则。3.1通用硅酸盐水泥以硅酸盐水泥熟料和适量的石
2、膏,及规定的混合材料制成的水硬性胶凝材料。4检验依据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木细则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GB/T176水泥化学分析方法GB/T1346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GB/T2419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方法GB/T17671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GB31893水泥中水溶性格(Vl)的限量及测定方法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5抽样要求5.1 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
3、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5.2 抽样数量同一生产日期/批次合格产品中抽取的样品数量不得少于20kg,将抽取的水泥样品全部用0.9mm方孔筛筛析,取其筛下物,混匀,将样品均分为两份,每份至少10kg,其中一份为检验样品,另一份为备用样品。5.3 抽样管理抽样时样品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陪同人员用不可擦拭的特殊记号笔签字封样或封样单封样。封样单封样时,应保证所有可开启部位的贴封(防止样品被调换)。检测和备用样品应分别装入水泥样品桶封装,并现场在包装上标注“检测样品”和“备用样品完成抽样后应将所抽取的样品连同抽样单、通知书等相关文书、证明
4、材料一同送至检验单位,样品送达检验单位后,由抽样人员和样品接收人员共同确认样品的状态以及样品和抽样单的一致性等问题,检查并记录样品签字的真实、封样单的完整以及外观状态等情况,必要时可拍照进行记录确认,若无问题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作出唯一标识后入库。6检验要求6.1通用硅酸盐水泥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检测方法判定依据1三氧化硫GB/T176GB175-20072氧化镁3烧失量4不溶物5氯离子6凝结时间GBfT1346GB175-20077安定性GB/T13468强度GB/T17671GB/T2419GB175-20079水溶性铭(Vl)GB31893GB31893注:1表中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
5、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2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3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4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7判定规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
6、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8异议处理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异议的,应当向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应当组织复检。9附则本细则由XX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编制。本细则由XX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