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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预售价格备案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预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根据XX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商品房预售价格备案,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价格备案,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之前或价格调整超出最近一次备案价格的一定幅度时向主管部门履行的价格告知行为。第四条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是商品房预售价格备案的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预售之前,向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的市市场监管局辖区分局办理商品房预售价格备案。第五条商品房预售价格备案实行一套一备案。房地产开
2、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之前,应按照房地产预售许可证核准的商品房套数,一次办理全部商品房预售价格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价格调整幅度超出最近一次备案价格上下15%(含15%,下同)时,应在调整之前办理商品房预售价格备案变更。第六条商品房预售价格备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商品房预售价格备案申报日期;(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名称、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号码、坐落位置,以及每一套商品房的房号、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单价、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单价、总售价、备注等。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价格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一)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复印件);(二)XX市商品房预售价格备案登
3、记表(附件1);(三)法人授权委托书和数据报送人身份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加盖单位公章。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价格备案,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材料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市场监管局辖区分局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审查合格后,免费获得市市场监管局“网上办事”报送数据的用户名、密码等信息;市市场监管局辖区分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工作。(二)首次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络报送房地产预售许可证核准的全部商品房预售价格信息等电子数据(表格参照XX市商品房预售价格备案表附件2),并打印备案回执;(三)变更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络报送价格调整幅度超出最近一次备案价格上下15%的商品房(按套)预售价格变更信息电子数据(表格样式同上),并打印变更备案回执。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经备案的销售价格,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和XX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的要求,做好商品房预售价格明码标价工作。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价格备案,或者价格调整幅度超出最近一次备案价格上下15%未办理备案变更的,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XX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