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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镇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依法治校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是指根据要求定期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清理责任主体应当提出拟废止”或拟修改建议:(一)文件内容不适应教育教学形势发展和安全管理需要,不利于学校教学的开展,要予以废止;(二)文件的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要予以废止;(三)文件调整对象已消失,要予以废止;(四)文件的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五)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废止或修改的情形。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过程中,应当坚持开门清理的原则,充分运用报刊、网络等载体征求和听取企业意见。第六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当召开会议审议决定。第七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当在校园网站上予以公布。第八条清理结果应当镇教育卫生局及相关部门备案。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