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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第一条按照国家保密法、xx省政府信息发布保密 审查暂行办法(X政办(2020) 14号)、XX市政府信息发 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X政办(2021) 56号)规定,制定本 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 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在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 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对拟公 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第四条 保密单位和政务公开部门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 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第五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应当以中 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
2、规、规定以 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 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第六条 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 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 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一名行政负责人分管保密审 查工作,指定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对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第七条在公开政府信息时,不得涉及属于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信息:(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 “机密”、“绝密”的信息;(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 隐私的信息;(三)可能危及国家安全
3、、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 定的敏感信息。第八条 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 行:(一)由信息产生的部门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二)由信息产生的部门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 见;(三)机关单位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四)一般信息公开由信息提供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重 大敏感信息公开由分管保密审查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审查批 准。第九条 由不同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 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 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第十条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属于何种密级 不明确的事项,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 事
4、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 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第十一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 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 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第十二条在政府信息产生或审签时,应该标明是否属于 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部门和 人员应当提出“公开”、“不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 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第十三条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部门接到信息审查申请 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第十四条在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 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可采取属于国家秘密 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处理方法。第十五条 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也可提出申请,并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 据和理由。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公开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造成 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 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