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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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 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的部署要求,根据XX省人民政 府关于2023年实施XX项民生工程的通知(X政2023) 27号)和XX省民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 XX项民生工程实施方案、运行方案和审计监督意见的通知 (民生办2023) 4号)、XX市2023年民生工程资金筹 措方案(X财预2023) 201号)精神,按照XX市城乡 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的财政部门、医疗保障等部门及其他执行机构、组织。第三条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是指由各级

2、财政安排,统 筹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补助资金、社会捐赠等。第四条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二)讲求效率原则。资金使用与管理,必须厉行节约、 杜绝浪费。(三)保证效益原则。项目实施必须达到和完成省下达 的目标任务。第五条 资金来源。主要是中央财政、省财政专项转 移支付资金,以及市、区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福彩公益金、 社会捐赠等。市、区财政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不得少于上年 度省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15%,市本级与区财政各承 担50虬 资金运行中出现缺口的,由区级财政及时弥补。第六条 目标任务。资助困难群众参保全覆盖,住院救 助和门诊救助应救尽救,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 标,最

3、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第七条救助对象(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二)特困供养人员;(三)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四)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 度残疾人(以下简称“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五)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指因医疗费用支出超过 家庭负担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 者);(六)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其他 特殊困难人员的认定办法,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第八条救助范围(一)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贫困人口不设病种 限制。对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

4、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当 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医疗救助,须是重特大 疾病或重症慢性病。(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 充医疗、商业保险等报销及优抚医疗补助后,仍难以负担的 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合规医 疗费用范围参照全市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确定。第九条救助标准(一)区级人民政府综合考虑患病家庭负担能力、个人 自负医疗费用、当地筹资情况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救助比 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封顶线)。原则上,低保对象、特 困供养人员和贫困人口的救助比例高于低收入救助对象,低 收入救助对象高于其他救助对象。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 负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

5、例越高。(二)对经上述各种保险补偿(含保底补偿)或医疗救 助后,剩余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仍然较高的救助对象,由所在 地根据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等情况酌情予以 再次救助。第十条救助方式(一)资助参保。资助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贫困 人口和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其中,对特困供养人员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保 资金;对低保对象、贫困人口、其他救助对象,可结合本地 实际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参保资金。当年年度 内应及时完成资助下年度的参保工作。(二)实施住院救助。对救助对象中的大病及重症慢性 病患者,视情实施医前、医中或医后救助。对已明确临床诊 疗路径的重

6、特大疾病病种,可采取按病种付费等方式给予救 助。(三)规范门诊救助。重点针对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 和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且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较 高的医疗救助对象。卫生健康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 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可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 助。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及拨付程序。中央和省、市财政补 助资金,根据项目年度实施计划、补助标准,通过预算指标 下达区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各单位要按国库集中支付制 度,建立严密的审核制度和透明的资金拨付制度,项目资金 实行专款专用,坚决杜绝“挤、占、腾、挪”项目资金现象, 切实把民生资金用好,发挥效益。第十二条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一)推行定

7、点医药机构“一站式”即时结算医疗救助 费用。在符合条件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范围内,开 展及时结算。(二)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凭 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 机构或保险经办机构按协议先行垫付,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 负部分。定点医疗机构或保险经办机构垫付部分由医保部门 据实定期结算。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和提供医疗服务所发 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三)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 特殊困难人员,在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 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

8、书面申请,并出具本年 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乡镇(街道)在接到 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审核;区级医保部 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区级财政部 门接到同级医保部门的审批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 金打入其指定的金融机构账户,实行社会化发放。如遇突发 性重特大疾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核、审批。对不符 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四)规范医疗救助台账,建立信息准确、数据完善的 救助花名册,实时掌握医疗救助基金收支情况。加强医疗救 助档案管理,要在电子档案基础上,建立完善纸质档案,确 保个人救助档案中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费用结算清单、医疗

9、费用凭证、出院小结等相关凭证齐全。第十三条保障措施(一)明确职责分工。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贝L 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由医保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民政部门 负责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认定及医疗救助对象基本信息 的录入、修改和动态管理,扶贫部门负责做好建档立卡救助对象确 定,卫健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人社部门配 合完成“一站式”即时结算系统和政策制度的信息系统衔接, 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检查。(二)加强协调配合。各部门间应加强各种救助制度与 保险制度的衔接,完善“一站式”管理服务和做好大病保险 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实现不同医疗保障制度之间人员信 息、就医信息和医

10、疗费用信息的共享,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方便困难群众。(三)严格监督考核。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绩效评价 考核体系,严格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督促检查,加强社会 监督,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肃 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等违规违纪 违法行为。(四)年度项目完成后,区医疗保障、财政等部门应对 资金使用情况、实施效果进行验收,并编制绩效评估报告。第十四条下列情况之一的,区财政及相关部门不予安 排和核拨项目资金。(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的;(-)擅自改变补助范围和用途、降低补助标准的;(三)上报资料不全的;(四)弄虚作假的。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财政局、区 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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