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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区属企业担保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规范区属企业担保行为, 有效控制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 律法规以及XX省省属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X国资产 权(2015) 109号)、XX市市属企业担保监督管理办法 (X国资委2023) 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区属企业)及其所属各级 全资和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子企业)的担保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行为是指区属企业或子企业
2、以其信用或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实现债权 的行为。包括区属企业对所属子企业以及所属子企业之间的 对内担保、区属企业之间以及区属企业对非区属企业的对外 担保。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第四条担保活动必须遵循审慎安全、合法合规、自愿 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为非区属企业提供担保的,可参照商业性担保机构同期 担保费率收取相应的担保费。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区财政局对区属企业担保行为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制定和完善担保管理相关规定。(二)审批区属企业对参股企业的担保事项。(三)对区属企业的担保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四)法律、法规及区属企业章程规定的职责。第六条区属企业对担保行
3、为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所属子企业的担保事项由区属企业董事会决 定。(二)建立担保事项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未设董事会企 业的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统一决策、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机制。(三)制定和完善企业担保管理办法,报区财政局备案。(四)负责集团公司担保事项的风险管控,及时收集汇 总和分析担保信息,建立担保事项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五)定期向区财政局报告本企业及子企业担保情况和 风险分析。第三章担保对象和范围第七条 区属企业可以为其子企业提供担保,但不得为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提供担保;原则上不 为境外子企业提供担保,确需提供担保的,在履行内部决策 程序后实施。第八条区属企业应严格管理子企
4、业之间担保,规范程 序,并统一由集团公司决定。第九条 原则上不得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提供担 保:(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的;(二)资不抵债的;(三)存在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本息不良记录的;(四)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经济案件或破产诉讼的;(五)担保项目风险大或经济效益不明显的;(六)拟以短期资金投资于长期项目的;(七)企业拟关、停、并、转或清算破产的;(A)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第四章担保管理事项第十条原则上区属企业累计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 度经审计净资产的80%o区属企业为我区其他国有企业提供 担保的,对同一被担保人累计担保余额不得超过担保人上年 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0%o为非我区国有
5、企业提供担保的,对 同一被担保人累计担保余额不得超过担保人上年度经审计 净资产的10%o区属企业担保余额超过规定的,要积极采取措施,逐步 压降担保规模至合理水平。第十一条区属企业对有产权关系的企业按股比提供担 保,原则上不对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对在本办法实 施前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担保事项,区属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 予以清理。确因客观原因需要对其他区属企业及其子企业、 县(区)国有企业提供担保的,由区属企业董事会决定。除 上述企业外确需续保的,区属企业应在严格落实反担保措施 且确保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按规定报区政府研究。第十二条区属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的,应优先采取一般 保证的方式。第十三条区属企业
6、对外担保的,应要求被担保人提供 反担保。反担保合同签订并办理必须的登记手续前,区属企 业不得提供担保。区属企业应以审慎的原则,依据风险程度 和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等因素确定反担保方式。 提供非保证方式对外担保的不得接受保证方式反担保。第十四条区属企业在审查担保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 法性,并对担保项目进行风险测评的基础上,按下列程序办 理担保事项:(一)财务部门编制担保业务审批报告书,并签署意 见;(二)财务部门对拟担保事项和拟签订的担保文件征求 相关部门意见;(三)企业总会计师或企业分管领导、企业法律事务机 构对担保事项签署审查意见;(四)企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办公会) 会
7、议研究决定。第十五条 区属企业应报区财政局审批的担保事项,需 提交下列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申请担保文件;(二)同意提供担保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 理办公会)会议决议;(S)担保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和被担保人 近三年审计报告;(四)担保风险评估的法律意见书,对风险较高的担保 事项,应由独立第三方有资质咨询机构出具风险评估报告;(五)被担保人股东会或其授权董事会同意的主债务合 同和请求担保的有关决议。合同及有关决议应有明确的担保 金额、期限及贷款资金使用说明;(六)被担保人的还款计划、方式及资金来源;(七)反担保的有关材料(反担保形式、期限、财产状 况)。反担保形式为抵押
8、、质押等物权反担保的,应提交抵 押或质押财产权属凭证(载明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等状 况)。第十六条区属企业应当建立下列担保管理制度:(一)建立区属企业担保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明 确责任主体和责任人,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第一责任和分 管领导的直接责任;(二)建立担保事项台账制度,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 额、期限、用于抵押、质押的财产、权利情况和其他相关事 项,定期进行监测分析报告;(三)建立完善担保风险预警制度,适时监控担保资金 的使用状况、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责任履行情况,发 现问题及时启动预警机制,采取应对措施;(四)建立担保事项的定期报告制度。每半年终了后15 个工作日内,区属企业
9、应将本企业及子企业担保情况和担保 风险管控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区财政局报告,并送区属企业外 部董事。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七条区属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现下列情形的, 区财政局或区属企业责令相关企业限期整改。(一)违规提供担保的;(二)出现担保风险不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未按本办法建立完善相关制度的;(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定期向区财政局和区属企业外部 董事报送集团公司担保情况报告的。发生上述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根据企业干部管理 权限和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提醒、函询和诫勉、 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并将有关情况作为领导 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追究相关责任人赔偿责 任,视情节轻重相应扣减个人年薪。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 机关处理。第十八条社会中介机构及有关人员与相关企业相互串 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鉴证材料的,区财政局或区属企业 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并不 再选择其从事相关业务。涉嫌犯罪的,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国有资产 损失的,依纪依法给予相应处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上市公司、金融机构 担保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专业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区属企业办理 有追索权保理业务的担保事项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 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