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会计核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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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实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会计核算(2017年修订)(财会(2017) 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中形成的、会导致所 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晡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府IJ益的总流 入。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 项除外:(-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 业刽十椒!J第23 一鬲蟋噬、企Ik刽十微悌 24 一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一合并 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

2、别适用企业会 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 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 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 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的 租赁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三)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适用 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本准则所称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 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并支付 对价的一方。本准则所称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 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 形式。第二章

3、确认第四条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 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 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第五条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 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冷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 (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三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 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五 尬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 回。在合丽始日即满足踊条佛蛤同企业在

4、后夔月 i航薮寸翩行重新由古除m府酶表时联通兄 发生重大变化。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第六条在合同开始日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 同企业应当对其进行持续评估并谈茜足本准则第五条 规定时按照该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寸于不符合本敏(五条规定的合同企业只有在不再 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 价无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否则, 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没有商业实 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确认收入。第七条企业与同一客门或该客户的关联方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合同在满足下 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法两份

5、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 成一揽子交易。(二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 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三)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或每份合同 中所承诺的部分商品)构成本准则第九条规定的单项履 约义务。第八条 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对合同变更分 别进行会计处理:(-)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 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的,应当将该合 同变更部分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二)合同变更不属于本条(一)规定的情形,且在合 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或已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已转 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或未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 未转让的商

6、品)之间可明确区分的,应当视为原合同 终止,同时,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 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三)合同变更不属于本条(一)规定的情形,且在合 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 计处理,由此产生的对已确认收入的影响应当在合同变 更日调整当期收入。本准则嘛哈同变更哥醉合同各方傩对原合同范 围或价格作出的变更。第九条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溺(J 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 是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 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窿段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新输上可明确的

7、商 品的承诺。履约义务既包括合同中明确的诺也包括由于 企业已公开宣的辘、曝期或以往a勺习贵插塘W致 合同订时客户告野魏企业!僦巡承诺。企业履f诒 同而应开展的O舐励通常不构成屡勺义务除非该雨 向客户转让了承诺的商品。企岫客户转iJ:一数豌同且转i上樵蜘同的、 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也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转让模 式相同是指工殉明确区分商品均龊本准U悌十凑 规定的、在某T寸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且采用相同方 法确定其履约进度。第十条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 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 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二)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

8、诺与合同中其他承 诺可单独区分。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 合同中其他承诺不可单独区分:1 .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 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2 .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 或定制。3 .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第H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 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 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三)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 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

9、已完成的履 约部分收取款项。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限制或实际可行性限 制,企业不能轻易地将商品用于其他用途。鄢僦粉曜翁盼收瞬项 折客户s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周兄下企业有权艘计 至今已完朋勺履约部分!攵取能螂M短曝生成科哈理 利润的款项,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十二条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 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 能合理确定的除外。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 或投入法5角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其中产出法是根据 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面艇履约进度投入法根据 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幅履约进度。对于类I以情况下 的类似履约义务,企业应当采用相同的方

10、法确定履约进度。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碓时企业至发生的成本预计 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 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第十三条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 修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科蜥客户是否 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心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 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二心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梭合客户即客 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三心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四)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 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五)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11、(六)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第三章计量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 易价格计量收入。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 取的对价金额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企业预期将退 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 易价格。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其以往的习 惯做法确定交易价格。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 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 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第十六条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 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 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

12、累计 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企业在评估累 计已确认收入是否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时,应当同时考 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华渐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 的可变对价金额。可变对价金额发生变动的按照本准则第 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第十七条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 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 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统 应当在合 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合同开始日企业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 价款同隔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螃 成分。第十八条客户支付非现金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

13、非现 金价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胆脸寸价的公允f介值不 育给理估谛勺企业应当参照其承诺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单独 售价间接5艇交易价格。阴脸寸价的公允价值因对价形式 以夕叩原因而发转动的应当作为可变对价按照本准则 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单独售价,是指企业向客户单独销售商品的价格。第十九条企业应付客六或向客户购买本企业商品的 第三方本条下同优t价的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 格并在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或承诺支付瘩户对价二者 孰晚的时点中减当期收入但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 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除外。企业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 商品的,应当采用与本企业其他采购相一致的方式确

14、认所购 买的商品。企业应付客户对价超过向客户取得可明确区分商 品公允价值的,超过金额应当冲减交易价格。向客户取得的 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将应付 客户对价全额冲减交易价格。第二十条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 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 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企业不得 因合同开始日之后单独售价的变动而重新分摊交易价格。第二十一条企业在类似环境下向类似客户单独销售 商品的价格,应作为确定该商品单独售价的最佳证据。单独 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其能够合理取得 的全部相关信息,采用市场调整法、成本加成法、余值

15、法等 方法合理估计单独售价。在估计单独售价时,企业应当最大 限度地采用可观察的输入值,并对类似的情况采用一致的估 计方法。市场调整法是指企业根据某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市场售 价考虑本企业的成本和毛利等进行适当调整后确定其单独 售价的方法。成本加成法,是指企业根据某商品的预计成本加上其合 理毛利后的价格,确定其单独售价的方法。余值法是指企业根据合同交易价格减去合同中其他商 品可嫣的单独售价后的余值确谈商品单独售价的方法。第二十二条企业在商品售价波动幅度巨大或者 因未定价且未曾单独销售而使售价无法可靠确定时可采 用余值法估计其单独售价。第二十三条对于合同折扣企业应当在各单项履约义务 之间按比例分摊。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 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的企业应当将该合同折扣分摊至 相关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 相关且企业采用余值尚古计单独售价的应当首担安照前 款规定在该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之间分摊合同 折扣,然后采用余值法估计单独售价。合同折扣是指合同中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 单独售价之和高于合同交易价格的金额。第二十四条对于可变对价及可变对价的后续变动额, 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将验 解与之相关的T赋多顿约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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