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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为进一步支持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现将有关税收政策 公告如下:一、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 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 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 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 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二、本公告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 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 内的住
2、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 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 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 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 营。农户担保、再担保的判定应以原担保生效时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农户 为准。本公告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 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原 担保生效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 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二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X 12纳税人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融 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 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特此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