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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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方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依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方法(国计委令第29号)、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管理方法(暂行)(粤建管字(2001)39号)与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于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的,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供应技术、经济评标服务的专业人才库。本方法所称的评标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在建设工程、专业工程技术和经济方面具有较高的理论

2、水平和丰富实践阅历,熟识评标业务,并被聘入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才。第三条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评标专家库的详细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评标专家管理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二)对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候选人进行资格初审;(三)为招标单位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供应服务;(四)对专家参与评标活动进行见证和管理;(五)负责专家培训、沟通;(六)负责对专家的工作进行考核,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七)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专家库的建设和运行状况,如遇重大问题或特别状况应与时汇报;(八)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专家的产生可以采纳单位举荐、本人自荐(自愿申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邀请等

3、方式,专家填写东莞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申报表后,经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初审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经批准的评标专家每两年审核一次;对年审不合格的,解除专家资格。专家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申请解除专家资格的,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五条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年龄在65周岁以下、健康状况良好的工程技术、经济与管理人员;两院院士或者享受政府特别津贴者,可不受年龄限制;(三)熟识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娴熟驾驭工程技术、经济与管理方面的理论学问,具有丰富的实践阅历,能够胜任评标工作;(四

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保密意识,能够仔细、公正、诚恳、廉洁地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管理。第六条在职的国家公务员、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不得进入专家库。第七条专家的权利:(一)参与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二)参与项目评标工作,严格依据招标文件客观、公正、独立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与打分;(三)对专家库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指责;(四)获得评标活动的劳务酬劳;(五)对评标过程中的不公正行为,提出建议或举报。第八条专家的义务:(一)仔细学习、自觉遵守有关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对招投标运作和管理提出看法和建议;(二)按时参与评标;(三)遵守评标纪律,

5、保守评标全过程的隐私;(四)听从有关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五)协作监察部门对评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帮助调查。第九条专家评标应遵守的工作纪律:(一)在接到评标通知后不得无故拒绝,不得询问与评审项目有关的状况,应按通知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因故不能参与评标的,应在规定的报到时间前1小时告知通知单位;(二)凡接到通知的专家必需亲自参与评标,不得托付他人代替;(三)从接到评标通知到中标通知书发放之前,不得与投标单位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者有任何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利益;(四)在接到通知时,如发觉本人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五)评标时,应各自进行评审

6、,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的见解,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看法施加任何影响;(六)在评标过程中,应听从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发觉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纪状况,应与时向有关监督和监察部门报告;(七)在评标过程中,不得将投标文件带离评标会场评审;不得向外界透漏评标内容;评标结束后不得复印或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八)出具的评审看法应客观、真实。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委,应提出书面看法和理由,否则视为同意。(九)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中途离开,如有特别状况确需离开的,应征得招标人、监督人的许可。第十条专家如调动工作或者变更联系方式,应与时书面告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保证有效联络与精确回避。第十一条评标委员会

7、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由招标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的相关专业的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第十二条招标人是否派出代表参与评标工作,应遵循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第十三条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原则上应在收标后开标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候选专家。抽取评标专家的规定:(一)专家抽取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二)评标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为收标后开标前进行;(三)同一个工程项目,专家抽取原则上只能进行一次;(四)专家选取原则上应依据招标人提出的专业要求进入计算机系统抽取;(五)抽取工作完成后,招标人、监选人应签字确认,然后归档保存。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

8、之一的,不得担当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监督部门的人员;(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或者其他社会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文件公正评审的人员;(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与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违规行为而受过行政惩罚或者刑事惩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第十五条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招标,如专家库暂无同类专业专家时,可以由招标人举荐,按所需专家与举荐人选1:3的比例,经行业监督部门批准后,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随机抽取。第十六条评标专家确定后,按抽取排号依次通知专家本人。评标候选专家因故不能参与评标工作的,

9、可以补选。第十七条专家评标实行记名制,每位专家的个人评标结果,应由专家本人签字认可。专家对自己的评审与打分担当个人责任。第十八条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考核一次。交易中心应建立专家个人档案,实行专家评标业绩存档制度,将专家评标状况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年度考核内容之一。第十九条专家评标实行有偿服务制度,其费用由招标人支付。其次十条评标专家无故缺席或无正值理由拒不参与评标工作的,取消担当评标专家的资格。其次十一条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赐予警告;情节严峻的,取消担当评标专家的资格,并依法进行惩罚。其次十二条评标专家收受投标人、其他利益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或向他人透露与评标有关状况的,赐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依法进行惩罚,有违法行为者取消担当评标专家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十三条本方法由东莞市住建局负责说明。其次十四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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