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1年第89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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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方法(建设部令2001年第8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其次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法。本方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本方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

2、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需进行招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依据实际状况,规定本地区必需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详细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方法确定的必需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详细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托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

3、构负责实施。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第六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卑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须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一)工程

4、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意施工招标须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法必需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运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第十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停建或者缓建后复原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三)在建工

5、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依法必需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实力:(一)有特地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二)有与工程规模、困难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阅历、熟识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托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第十二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一)

6、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一)本方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验的证明材料;(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第十三条全部运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需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政府有关管理机关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实施监督。第十四条依法必需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

7、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获得招标文件的方法等事项。第十五条招标人采纳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方法第十四条其次款规定的事项。第十六条招标人可以依据招标工程的须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托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得资格预审文件的方法。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须要投标申请人

8、供应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第十七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得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须要,自行或者托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状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

9、准,现场踏勘和答疑支配,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三)采纳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供应工程量清单;(四)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九条依法必需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觉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其次十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

10、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部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次十一条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编制标底,并在开标前保密。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其次十二条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费。其中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将设计文件退还的,招标人应当退还押金。第三章投标其次十三条施工招标的投标人是响应施工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施工企业。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在工程业绩、技术实力、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财务状况等方面满意

11、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其次十四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须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其次十五条投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供应备选标的,投标人可以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作出相应报价作备选标。其次十六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函;(一)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三)投标报价;(四)招标文件要求供应的其他材料。其次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纳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保证金可以运用支票、银行汇票等,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

12、元。投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其次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当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其次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依据本方

13、法其次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第三十条两个以上施工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担当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施工企业组成的联合体,依据资质等级低的施工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第三十一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允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

14、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三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第三十四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全部投标人参与。开标应当依据下列规定进行: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状况,也可以由招标人托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全部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

15、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第三十五条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一)投标文件未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一)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托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托付书(原件)及托付代理人印章的;(三)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分辨的;(四)投标人未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供应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五)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第三十六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需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或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确定专家成员一般应当实行随机抽取的方式。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工程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三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家名册应当拥有肯定数量规模并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专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专家数量少的地区的专家名册予以合并或者实行专家名册计算机联网。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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