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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渔业捕捞许可(省级权限)一海洋渔船首次或重新申请00012036400301一、基本要素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渔业捕捞许可00012036400Y2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渔业捕捞许可(省级权限)000120364003】3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渔业捕捞许可(省级权限)一海洋渔船首次或重新申请000120364003014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
2、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5 .实施依据(1)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条):下列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一)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作业的;(二)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农业农村部颁布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三)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从事捕捞作业的。(2)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
3、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二条):除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情况外,其他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优先安排当地专业渔民和渔业企业。(3)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渔业捕捞许可
4、证申请书;(二)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徒手作业的除外;(四)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渔具准用目录和技术标准的说明。(4)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申请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一)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二)首次申请和重新申请捕捞许可证的,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三)申请换发捕捞许可证的,提供原捕捞许可证。(5)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
5、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八条):渔业捕捞许可证遗失或者灭失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1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说明遗失或者灭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等情况,由原发证机关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声明,自公告声明发布之日起15日后,船舶所有人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渔业捕捞许可证。补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限不变。(6)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七条):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是船舶所有人。徒手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是作业人本人。(7)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6、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六条):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届满,或者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申请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一)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船名变更、船籍港变更的;(二)作业场所、作业方式变更的;(三)船舶所有人姓名、名称或地址变更的,但渔船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除外;(四)渔业捕捞许可证污损不能使用的。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届满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使用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捕捞许可证。发证机关批准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时,应当收回原渔业捕捞许可证,并予以注销。(8)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
7、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五条):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5年。其他种类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使用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最长不超过3年。使用达到农业农村部规定的老旧渔业船舶船龄的渔船从事捕捞作业的,发证机关核发其渔业捕捞许可证时,证书使用期限不得超过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有效期限。(9)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七条):在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一)渔
8、船作业类型变更的;(二)渔船主机、主尺度、总吨位变更的;(三)因购置渔船发生所有人变更的;(四)国内现有捕捞渔船经审批转为远洋捕捞作业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还应当办理原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手续。(10)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以及中国籍渔船在公海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渔业捕捞许可证,按照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规格、捕捞品种等作业。对已实行捕捞限额管理的品种或水域,应当按照规定
9、的捕捞限额作业。(11)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五十七条):国内捕捞辅助船的总量控制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内捕捞渔船数量和规模相匹配,其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审批按照捕捞渔船进行管理。国内捕捞辅助船、休闲渔船和徒手作业捕捞许可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规定。(12)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一条):因传统作业习惯或科研、教学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本规定第二十五
10、条第二款规定的界限从事捕捞作业的,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作业水域所在地审批机关批准发放。在相邻交界水域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交界水域有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协商发放,或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发放。6 .监管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
11、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各种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3)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三条):国务院划定的“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的渔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区渔政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的渔业,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4)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三条):内陆水域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
12、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内陆水域渔业,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型江河渔业,可以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5)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6)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
13、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条):海洋渔业,除国务院划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8)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条):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9)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
14、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7 .实施机关:省级渔业部门8 .审批层级:省级/直属9 .行使层级:省级,市级10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否11 .受理层级:市级/隶属12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是13 .初审层级:市级/隶属14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渔业捕捞许可审批,大型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许可审批,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专项(特许)核发,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禁捕怀卵亲体的捕捞许可,禁用渔具、禁用捕捞方法使用审批15 .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条件型三、行政许可条件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1) .:(一)有
15、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三)符合相关作业和活动的要求。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三)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2 .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3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4 .许可证件名称:渔业捕捞许可证5 .改革方式
16、:优化审批服务6 .具体改革举措1.实现全国一网通办。2.对能够通过有关信息系统或者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一、优化审批系统,不定期汇总渔业捕捞许可证办理情况,随机抽查系统中电子申报材料,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二、纳入渔业专项执法检查内容,核查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持证情况、渔船与证书是否相符情况、是否按核定内容进行捕捞生产情况等;三、对采用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的事项进行抽查,核实相关证明事项真实性、合法性等;四、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核实举报与投诉内容,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五、开展渔船管理工作调研期间,了解审批办理情况,根据实际遇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