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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时代安全生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引导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技术改造投入力度,推进企业提升安全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水平,提高企业事故防范能力,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安全生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局年度预算安排、市应急局具体负责实施,专项支持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第三条本办法申报范围为市域范围内依法成立的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不包括单纯扩能等非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第四条市应急局结合每年工作实际确定拟支持的项目和资金分配计划,市财政局负责下达专项资金分配计划。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
2、开的原则。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方向和对象:(一)市委、市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行业;(二)正在实施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有发展潜力及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三)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和装备,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和条件的企业;(四)开展“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智能化作业”,具有行业示范引领带头作用的企业;(五)改造安全设施,提高抵御风险和抗灾能力的企业;(六)采用在线安全生产监测预警系统,并与市应急局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对接的企业;(七)获得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专利奖的企业。第七条专项资金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一)对符合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四)项,项目投资完成额度500-1000万元的,每家
3、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项目投资完成额度100O-2000万元的,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项目投资完成额度2000万元以上的,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二)对符合第六条第(五)项,安全设施改造投资完成额度100万元以上的,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三)对符合第六条第(六)项,将监测视频和安全生产数据全部接入市应急局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的,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四)获得国家级、省级安全生产先进科技成果奖、专利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第八条申报审核流程(一)凡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企业必须对其进行论证。(二)符合第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企业
4、,由各县(市、区)、开发区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资料审核工作,按时向市应急局上报通过审核的企业项目。(三)符合第六条第(六)项的企业,由市应急局负责确定。(四)符合第六条第(七)项的企业,直接向市应急局申报。(五)成立市安全生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评审小组,由市应急局组织市工信局、市财政局、驻市应急局纪检组和有关专家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提交市应急局局长办公会集体审议,确定拟支持的项目和资金分配计划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同时抄送市应急、工信、审计等有关单位。第九条列入“信用中国O”网站失信黑名单的企业不得申报专项资金。第十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接受审计、纪委监委、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制度,自觉配合有关单位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第十一条对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企业,纳入黑名单,严肃追责并通报全市。对各级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吃拿卡要等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安全生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