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结余资金管理细则(暂行)(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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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结余资金管理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的文件精神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财教(2021)17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新旧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教(2022)3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进一步提高财政科技经费使用效益,充分激发我区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制定本细则。第一条本细则所称结余

2、资金是指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的科技计划项目,在实施周期已结束、项目任务目标完成并通过验收或综合绩效评价后,且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无不良科研信用记录的,经审核确定且尚未列支的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第二条项目牵头单位及项目参与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应提高财政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合理性,结合项目实施进度支出计划,提高项目预算的准确度及执行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项目资金结余规模。第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将结余资金安排用于其科研活动直接支出;原项目团队未能及时使用的结余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调剂统筹用于其他急需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第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规

3、定使用结余资金,并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责任。第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完善结余资金管理制度,对结余资金进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合规有效使用资金,加快资金使用进度。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对于不需要继续使用的结余资金,应及时主动按原渠道上缴财政,并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结余经费支出计划管理,于每年8月1日前向自治区科技厅报备项目验收后两年内(自验收通过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仍未使用完毕的结余资金情况,并停止列支该部分资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科技厅将在下达项目承担单位其他新增项目经费预算时予以等额抵扣。第八条自治区科技厅适时对项目承担单位

4、的结余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与下年度项目资金拨款挂钩。第九条本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负责解释。第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科技计划项目结余经费情况附件科技计划项目结余经费情况一、结余经费基本情况项目名称:通过验收时间:经审核确认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的财政结余资金金额:二、结余经费支出情况表预算科目财政结余资金金额当年支出金额累计支出金额上缴财政金额直接费用合计(一)设备费/(二)业务费/(三)劳务费/备注:当年支出金额、累计支出金额需要按照三类支出科目填列,财政结余资金金额、上缴财政金额仅需填合计数。三、附件清单(一)如当年有支出金额,需提交结余经费支出明细账。(二)如有上

5、缴财政金额,需提交上缴财政的财务凭证。附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结余资金管理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的文件精神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财教(2021)17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新旧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教(2022)3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广西实际,自治区科技厅编写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结余资金管理细则(暂行)(征

6、求意见稿)(简称细则)。现就该细则起草的有关情况作简要说明。一、起草背景近年来,我区科技工作不断发展,体制机制不断健全完善,科技财政投入持续增加,高质量发展能力不断增强。各项目承担单位基本能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财务会计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等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但在日常项目管理中也发现部分科研项目在结余资金管理和使用方面仍然存在长期闲置、使用效益低等问题。为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进一步提高财政科技经费使用效益,充分激发我区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制定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成为迫切需要。二、主要依据(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

7、(2021)32号)(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财教(2021)170号)(三)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新旧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教(2022)35号)三、起草过程2023年5月,我厅开展了“服务下沉,问技一线”专题调研,走访了相关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广泛听取科研管理部门和科研人员的意见建议,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反复审议、修改、补充,8月形成细则(征求意见稿)。四、主要内容及部分重点事项的说明细则共十条,包括结余资金的定义、结

8、余资金的使用范围、承担单位结余资金管理制度的制定、承担单位结余资金支出计划的管理、结余资金使用情况评估结果的运用。(一)明确了结余资金的定义。细则作出如下规定:结余资金是指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的科技计划项目,在实施周期已结束、项目任务目标完成并通过验收或综合绩效评价后,且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无不良科研信用记录的,经审核确定且尚未列支的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二)明确了结余资金的结余资金的使用范围。细则作出如下规定:项目承担单位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将结余资金安排用于其科研活动直接支出;原项目团队未能及时使用的结余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调剂统筹用于其他急需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三)明确了

9、结余资金管理制度的制定。细则作出如下规定: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完善结余资金管理制度,对结余资金进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合规有效使用资金,加快资金使用进度。(四)明确了结余资金支出计划的管理。细则作出如下规定: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结余经费支出计划管理,于每年8月1日前向自治区科技厅报备项目验收后两年内(自验收通过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仍未使用完毕的结余资金情况,并停止列支该部分资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科技厅将在下达项目承担单位其他新增项目经费预算时予以等额抵扣。(五)明确了结余资金使用情况评估结果的运用。细则作出如下规定:自治区科技厅适时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结余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与下年度项目资金拨款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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