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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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制度为切实发挥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专班高位推动、统筹协调、协同高效作用,全面落实X省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和省、X市及我市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各项目标任务,按照“领导责任、工作推进、考核评价、督导问责四个体系要求,特制定本工作制度。一、沟通联络制度第一条各工作专班牵头单位与责任单位之间应建立多渠道、多方式的沟通联络机制,确保快速沟通、协调顺畅、信息直达,及时推动专项行动工作中所遇问题解决。第二条各工作专班牵头单位与责任单位,应设置专人专职负责沟通联络,原则上为本单位业务科室负责人。第三条各工作专班之间沟通,由督导考评问责工作专班负责。各工作专班牵头单

2、位负责与省和X市相应工作专班沟通及与各工作专班责任单位沟通。第四条各工作专班牵头单位与责任单位之间,原则上每月至少沟通联络一次,如工作推进中遇有急切问题,应即时沟通联络,确保第一时间信息对称,及时有效解决问题。二、会商报告制度第五条各工作专班之间、各工作专班牵头单位与责任单位之间应建立会商机制,协调工作推进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掌握工作推进情况,研判工作推进态势。第六条各工作专班之间每月至少召开一次调度会商会议,由督导考评问责工作专班负责组织,掌握各工作专班工作推进情况,交流经验、反思差距,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第七条对涉及全市优化营商环境的紧急工作任务或市领导临时交办任务,各工作专班可组

3、织会商会议。各工作专班如遇有重大问题可随时向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报告。第八条每月25日前,各工作专班向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月工作完成情况,包括工作进展、取得成效、存在的问题和下步工作计划,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第九条每月3日前,各工作专班要编印工作动态,报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工作专班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及时报送工作信息(材料),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随时编发简报,通报各工作专班情况,并以专报信息或工作动态形式呈报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第十条各工作专班要建立并报送重点任务分解表,细化重点任务,包括但

4、不限于专项行动和营商环境评价的各项任务。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重点任务总台账。各工作专班要在重点任务分解表中压实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和责任人等要素,并明确本工作专班重点任务、年度目标、完成时限等内容,并作为调度、考评、督办、问责工作的重要依据。三、督导考评制度第十一条督导考评问责工作专班对各工作专班在贯彻国家、省、X市和我市新出台的优化营商环境重要工作部署、专项行动重点工作任务、工作专班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建设及运行等情况,采取书面督导和暗访督导方式进行督导检查。第十二条督导考评问责工作专班对各工作专班建立工作提示机制,各工作专班牵头单位对责任单位,根据工作任务完成进度和质效,围绕省

5、、X市和我市领导重要批示、重点工作任务监测质效、日常考评发现问题、工作序时临近等情况,及时进行预警提示、督办推动。第十三条督导考评问责工作专班对各工作专班牵头单位和各工作专班牵头单位对责任单位建立工作督办机制,对有关单位推进工作不力,延迟完成任务,或者完成任务质量未达标的单位,及时下发督办单,实行挂牌督办。第十四条督导考评问责工作专班对各工作专班牵头单位和各工作专班牵头单位对责任单位建立工作约谈机制,对经督办后仍没有达到序时进度要求或者完成质效的,以及工作推进不力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时进行约谈提醒。四、责任追究制度第十五条督导考评问责工作专班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X省纪委监委关于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保障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对各工作专班及其工作人员,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推进全市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等重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激励广大党员干部担当作为、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尽责。第十六条在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各工作专班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出现对国家、省、X市和我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决策部署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力、贻误工作或受到通报批评;各工作专班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出现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落实全市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安排部署不及时、责任不清晰、督促落实不力;对涉及多个部门共同办

7、理的事项,主办单位不主动、不及时牵头沟通协调,协办单位不配合、不支持等情形,影响全市优化营商环境整体工作进度质效、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第十七条在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各工作专班出现隐瞒事实真相,阻挠、干扰或拒不配合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被问责后,仍不纠正错误或不落实整改任务;一年内被督导问责3次及以上情形的,应当从重处理。第十八条对各工作专班及其工作人员的问责,由督导考评问责工作专班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有权机关处理。第十九条在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各工作专班出现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失误错误或者偏差,未能实现预期目标,其工作符合省、X市和我市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规定;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等情形的,可按程序申请减责或免责。本制度由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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