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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签署业务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签署业务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与关联方签署合作协议符合公司的发展利益和实际经营情况,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页无正文,为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签署业务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独立董事签名:X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X年X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