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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规范政务新媒体建设和管理,推进全区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持续提升政府网上履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XX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自治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的通知(X政办发(2019)X号)、XX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新媒体建设管理工作的函(X数函(2020)X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的通知(X政办发(2020)X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2、本办法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在微博、微信、抖音、今日头条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第三条全区政务新媒体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XX市党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优化政务服务的决策部署,实施网络强国战略,落实网络意识形态责任制,立足政务新媒体功能定位,加强统筹规划、明确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规范运营管理,强化常态监管,建设利企便民、亮点纷呈、人民满意的“指尖上的网上政府”。第四条全区政务新媒体建设和
3、管理,应坚持“正确导向、需求引领、互联融合、创新发展”的原则,立足政府职能,创新工作理念、方法和机制,助力企业和群众好办事、办好事,提升网上政府服务水平,全面强化政务新媒体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第五条政务新媒体是全区推进政务公开、开展政民互动、优化政务服务、开展舆论引导的重要平台和工具,在提升社会公信力,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各级各部门应结合实际积极开设、科学运用,妥善管理政务新媒体。第二章职能职责第六条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区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务新媒体工作,并授权XX区大数据发展和政务局履行相关管理职能。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行政区
4、域内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区各有关部门办公室或指定的专门股室是本部门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实行系统垂直管理部门的办公室或其指定的专门股室是全区本系统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新媒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第七条各级各部门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按照“谁开设、谁主办”的原则,履行政务新媒体的规划建设、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保密审核等职责。主办单位可指定内设机构或以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门机构,具体承办政务新媒体平台的建设、信息审核发布、安全防护等日常运维工作。委托其他专门机构承办的,须明确权责,签订保密协议,加强资质审查和日常监督。第八条各级
5、政务新媒体按照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原则,接受本级党委宣传部门、网信部门的有关业务统筹指导和宏观管理。第三章开设整合与变更关停第九条除涉密单位和不对外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部门外,区本级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工作需要规范开设,或通过上级的政务新媒体发布信息、开展服务等。同时鼓励探索创新,联合相关部门融合发布信息,开展服务,为社会公众提供“一号通”式服务。(一)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平台只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鼓励各级各部门在能提供智能推送功能、互动交流功能以及用户使用量大的第三方平台上开设政务新媒体。对在同一平台上开设多个账号的,应清理整合;对在不同平台上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和利用
6、率低的,应及时清理;确属无力维护的应关停注销。无法提供互动交流的政务新媒体,原则上应尽快注销。禁止任何个人以单位名义开办政务新媒体,原则上不得以单位内设机构名义开办政务新媒体,不得在国家有关主管单位未予核准的新媒体平台上开办政务新媒体。(二)经批准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应规范名称命名,做好头像、版面背景和栏目内容规划设计等工作。政务新媒体名称应体现我区行政区域名称,应与主办单位工作职责相关联,并在公开认证信息中标明主办单位名称。主办单位在不同平台上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名称原则上应保持一致,充分体现本地本部门特色。(三)主办单位应严格按照集约的原则开展移动客户端等应用系统建设。移动客户端要严格遵循网络安
7、全等级保护标准进行安全检测,全面支持IPv6(互联网协议第6版),支持在不同终端便捷使用,严禁“一事一端”。第十条全区政务新媒体实行逐级审核制度,各级各部门开设、变更、关停、注销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XX政务新媒体审批表,向同级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或授权管理单位(以下统称管理单位)提交审核申请,管理单位审核通过后,应向上一级政务新媒体管理单位提交审核申请,待自治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单位进行审核后,由提出申请单位具体负责实施。第十一条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原则上不得注销。因主办单位撤销、合并等变化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批流程注销或变更账号信息。经自治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单
8、位同意注销的,主办单位应向社会公告。所注销政务新媒体为移动客户端的,应在各类平台下架。第四章内容保障与功能建设第十二条全区各级政务新媒体应遵循新媒体发展规律,充分发挥政务新媒体传播速度快、受众面广、互动性强等优势,坚持正确导向,紧扣时代脉搏,立足政务政情、紧贴民生民情,以内容建设为根本,传播党和政府声音,弘扬主旋律,加强正面宣传,讲好XX故事,努力打造更加权威的信息发布和解读回应平台、更加便捷的政民互动。第十三条全区各级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应当科学分类,采取适合新媒体特点和网民喜闻乐见的表达方式,确保准确权威、语义明确、语言规范、发布及时,与政府网站所载信息同根同源。不得发布商业性或违反有关
9、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以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政务新媒体提供有偿服务等。原则上,每周更新发布信息不少于1次。同一信息在不同政务新媒体发布的,原则上应保持一致。第十四条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的,应提前做好沟通协调。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除惩戒公示、强制性信息披露外,应当去标识化技术性处理。第十五条全区各级政务新媒体应按照政务公开工作部署要求,强化解读回应。注重运用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语言以及视频、图解、数说、问答、弹幕等形式提升解读效果,注重发挥专家解读作用。应把政务新媒体作为突发公共
10、事件信息发布和政务舆情回应、引导的重要平台,提高响应速度,及时公布真相、表明态度、辟除谣言,建立网上舆情引导与网下实际工作处置相同步、相协调的工作机制。区本级政务新媒体要与本地区融媒体中心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共同做好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工作。第十六条全区各级政务新媒体应加强政民互动,畅通在线互动渠道,根据工作需要完善留言评论、征集调查、咨询投诉等互动交流栏目。认真做好公众留言审看发布、处理反馈工作。对群众诉求应限时办理、及时反馈;对收集到的、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应及时转送有关业务部门。回复留言应依法依规、态度诚恳、严谨周到,杜绝答非所问、空洞说教、生硬冷漠。政务新媒体开设的互动交流栏目,应尽量使用本
11、级政府网站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第十七条全区各级政务新媒体应优化政务服务。围绕利企便民,聚合办事入口,优化用户体验,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在政务新媒体上办理,重点推动与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或民生服务事项向政务新媒体延伸。凡提供办事服务功能的政务新媒体,原则均应依托XX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智慧XXAPP”等已有办事系统或服务平台进行建设,推动线上线下深度融合,不断提升办事服务的深度和广度,实现“一网通办”。第五章运维保障与安全管理第十八条各级各部门政务新媒体的管理坚持“谁开设、谁主管,谁应用、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和落实内部操作规范,确保政务新媒体运行制度化
12、、规范化。第十九条主办单位应制定内容发布审核制度,坚持分级分类审核、先审后发,明确审核主体、审核流程。第二十条主办单位建立人员管理制度,指定专人对政务新媒体的信息发布内容和安全保障负总责,并明确相应的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政务新媒体的日常运维和安全管理;加强对从事政务新媒体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提升其政策把握、舆情研判、应急处置等能力。第二十一条主办单位应建立原创激励机制,鼓励政务新媒体加工制作原创类政务信息,按照规范加大信息采编力度,提高原创信息比例。第二十二条主办单位应建立值班值守制度,加强日常内容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随时关注账号动态,确保信息更新及时、内容准确权威,发现违法或严重表述错
13、误等问题应第一时间处理,发现重大舆情应按程序及时上报。第二十三条主办单位应落实安全责任,按照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履行信息安全主体责任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对政务新媒体的登录账号、密码和使用终端进行安全管理,不得在网吧等公共场所或没有安全保障的设备上登录账号,防止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故发生。主办单位应建立政务新媒体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应急响应机制,积极配合网信、公安等部门打击假冒政务新媒体,划分政务新媒体安全事件等级,明确相应处理流程,预防被盗用账号、篡改信息以及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件发生。管理单位应加强政务新媒体的日常监管,定期组织检
14、查,积极运用技术手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通报、督促整改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发现的假冒政务新媒体,要求第三方平台立即注销,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第二十四条主办单位应建立用户信息数据安全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信息数据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违法违规获取超过服务需求的个人信息,不得公开损害用户权益的内容。第二十五条各类政务新媒体不得参与商业性、盈利性经营活动;严禁购买“粉丝”等数据造假行为,不得强制要求下载使用移动客户端或点赞、转发信息。第二十六条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实行系统垂直管理的部门应建立政务新媒体矩阵,归集展示本地区、本系统的政务新媒体;应建立健全政务新媒体之间协同联动机制,畅通
15、沟通渠道,扩大传播合力和影响力。第六章组织保障与考核评价第二十七条全区各级各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统筹协调力度,明晰权责主体,落实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责任;建立健全开设、运维、应用、监管等制度机制;配备内容编辑、内容审核和技术保障人员,专岗专责,落实专项经费;抓实抓好教育培训,将政务新媒体工作纳入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第二十八条全区各级政务新媒体管理单位应每年定期对开设、变更、关停、注销的政务新媒体进行专项检查。未按有关程序和要求擅自开设、变更、关停、注销的或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的,本级和上级政务新媒体管理单位要对主办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严肃问责。第二十九
16、条全区各级各部门应将政务新媒体工作情况列入年度绩效考评,制定考核评价方法,并进行动态调整。全区各级政务新媒体管理单位负责每年对本地区政务新媒体进行绩效考评。对政务新媒体工作成效好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激励表扬。对在国家、自治区、XX市政务新媒体运行情况检查抽查中发现问题被通报扣分的,本年度政务新媒体考核不得分。第三十条对违反规定发布、转载不良或有害信息、破坏网络传播秩序、损害公众权益等突出问题,造成重大信息安全事故、引发重大网络舆情等不良后果的,被国家、自治区、XX市和XX区通报存在突出问题或不合格的,本级和上级政务新媒体管理单位要对主办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第三十一条对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主办单位,管理单位应当依法依规约谈、警告、通报相关责任人或者责令关停政务新媒体账号等。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印发前开设的政务新媒体,自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