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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优化我区新市民管理服务工作,深入实施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先行样板,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XX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XX市委改革办XX市发展改革委XX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X公通(2021)84号)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就我区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的有关细节规定如下:一、积分说明(一)积分定义。本细则所称的积分管理,是指通过设置积分管理体系,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根据其个人情况、社会贡献度等方面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符合一定要求的,可以享受我区提供的政府资源与社会资源的公共服务待遇。(二)积分
2、对象。在XX区范围内居住、工作,持有XX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统称新市民),纳入XX区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范围。(三)积分待遇。我区根据本地实际,将新市民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就业扶持、医疗卫生、社会救助、技能培训、社会福利、文化旅游等公共服务和便利项目逐步纳入积分制管理内容,具体公共服务项目、指标数和积分运用规定由区政府资源主管部门、社会资源行业协会与区新居民服务中心共同研究制定。二、积分规则(一)指标体系。积分管理指标体系由省级共性指标和XX区个性指标组成,总分300分。其中,省级共性指标最高分值100分,XX区个性指标最高分值200分。新市民总积分由省级共性指标积分和XX
3、区个性指标积分构成。1 .省级共性指标。包括年龄状况、文化程度、职业技能、缴纳社保、居住时间等指标项。共性指标得分跨区互认、全省通用。(具体指标赋分标准见附件1)。2. XX区个性指标。包括正面评价分和负面评价分。正面评价分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填报、就业情况、居住情况、投资纳税、科技创新、表彰奖励、特殊身份、参政议政、社会服务等指标,负面评价分包括一票否决、违反诚信守法、文明安全等指标。(具体指标赋分标准见附件2)。XX区个性指标设置注册制、兑换制、期限制。(1)注册制。申请人通过XX“新市民”应用如实填报个人相关信息进行应用注册,可获得积分加分,系统将对新市民填报信息进行审核。(2)兑换制。部分
4、积分项,如“社会服务”类积分指标,累积到一定分值后,可兑换相应的场景应用。(3)期限制。设置赋分期限的个性指标项目,如“社会服务”类积分指标,申请人需提交赋分证明材料或由系统自动赋分,赋分期限结束后,未兑换的积分自动清零。赋分期限自申请之年的1月1日起计算,到规定年限的12月31日截止。(二)实施方法。积分由XX“新市民”应用自动汇总排名。新市民积分场景应用资格,可按照积分场景应用主管部门研究确定的相关积分项,经汇总后排名认定。在总积分相同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XX区个性分高低、办理居住登记先后顺序、社会服务分值等作为主要参考依据,进行递进式排名。已纳入积分管理的新市民,其未成年子女申请享受相关
5、待遇时,按就高原则,只取夫妻一方积分,在总分相同时,夫妻另一方积分作为排名参考。三、积分认定申请人可通过XX政务服务网、XX办APP等线上渠道,登录XX“新市民”应用提出申请,或持居住证到居住地街镇新居民服务管理所窗口办理积分查询、积分复核、积分应用等服务。(一)无感赋分。XX“新市民”应用积分指标分值通过省、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区大数据管理中心以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应用模块和社会资源软件系统对接获得,实现数据互联互通、无感赋分。(二)自主申请。尚未实现系统自动赋分的积分项目,由新市民通过XX“新市民”应用一次性上传完整、可用、清晰的证明材料,推送至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进行审核。相关责任部门(单
6、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赋分反馈。四、积分应用(一)应用审核。新市民获得积分后,可自主选择若干场景应用提出申请或由系统根据新市民积分情况,向新市民自动推送若干场景应用,由新市民自主选择,场景应用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予以审核办理。(二)应用公示。区新居民服务中心在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完成审核后,将积分应用结果排名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五、其他规定(一)异议处理。公示期间,申请人对积分有异议的,可通过XX政务服务网、XX办APP等登录XX“新市民”应用提出复核申请,或可向提交申请的街镇新居民服务管理所提出复核要求,接到复核申请的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予以答复。(二)积分
7、失效。申请人因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导致持有的居住证功能中止的,其积分暂时失效。申请人在居住证功能恢复后,积分重新生效,但中止时段不纳入积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证使用功能终止,其积分永久失效:L不再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不予签注的;2.户口已迁入现居住地的;3.居住证持有人死亡的。(三)违法责任。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一经发现,不予纳入积分管理,并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纳入积分管理的,其所获积分归零,取消已取得的相应待遇并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六、职责分工(一)区新居民服务中心负责我区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实施工作,承担XX“新市
8、民”应用XX系统的管理、协调、维护等工作。(二)区公共资源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制定出台积分管理相关待遇政策并组织实施。(S)区纪检监察机关对政府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和举报,依纪依规进行调查处理。(四)我区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相关事项由以下部门(单位)审核、办理。对未实现“无感赋分”的积分指标项目以及场景应用涉及部门(单位)业务系统需打通的,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汇集相应数据源及提供接口。1 .区人武部负责新市民支持国防建设、应征入伍、兵役登记、民兵登记等项目的核查评分。2 .区人民法院负责新市民一票否决、进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项目的核查评
9、分。3 .区人大、区政协负责新市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身份的核查评分。4 .区委组织部负责新市民中共党员、党代表等身份的核查评分;负责高积分新市民择优推荐入党、流动党员监督管理等应用场景相关政策的制定落实。5 .区委宣传部负责协助开展XX“新市民”应用相关宣传及开展舆论引导等工作。6 .区委统战部负责新市民民主党派等身份的核查评分。7 .区委政法委负责新市民积分参与社会治理中“平安乐巡”平台系统赋分等工作。8 .区经信局负责新市民就职于本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职工及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核查评分。9 .区教育局负责新市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暑期托管等应用场景相关政策的制定落实。10 .区科技局负责新市民
10、科技奖项的核查评分。11 .区公安分局负责新市民居住登记或居住证、社会服务中参与反诈、禁毒等项目和违法犯罪等积分指标的核查评分;负责新市民反诈防诈、禁毒工作等积分参与社会治理系统赋分的数据共享对接及相关应用场景相关政策的制定落实。12 .区民政局负责新市民生活困难救助等应用场景相关政策的制定落实。13 .区司法局负责新市民在XX区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社区矫正监管相关情况,被XX区社区矫正机构发现并处理的人员核查评分;依照法律规定提供法律援助服务。14 .区财政局负责为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等工作提供必要财政支持和经费保障。15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社保缴费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特殊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由行业
11、主管部门审核)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项目的核查评分;负责招工驿站、职业技能培训和培训补贴、劳动维权等应用场景相关政策的制定落实。16 .区住建局负责新市民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应用场景相关政策的制定落实。17 .区商务局负责动员相关企业为新市民提供消费折扣等积分助力经济建设应用场景相关政策的制定落实。18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新市民积分文化旅游、积分艺术培训、积分赠书等应用场景相关政策的制定落实。19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新市民参与无偿献血的核查评分。20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新市民营业执照、专利等项目以及涉及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核查评分。21 .区新居民服务中心负责新市民个人信息填报、在
12、X主要关系填报、参与中心组织活动等项目的核查评分;负责授权相关省级商会开展活动;负责有关新市民租赁住房、积分特种行业保障、积分特定人群画像等应用场景相关政策的制定落实。22 .区房产管理中心负责新市民房产情况的核查评分;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涉及新市民积分相关政策的实施。23 .区税务局负责新市民在我区投资纳税涉及的企业及个人纳税情况的核查评分。24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二大队负责新市民相关交通违法行为的核查评分。25 .区总工会负责新市民职工积分福利等应用场景相关政策的制定落实。26 .区红十字会负责新市民参与造血干细胞采样(捐献)、遗体(器官、角膜意愿)登记(捐献)、救护员证和本机构开
13、具的捐赠证明等项目的核查评分。27 .区慈善总会负责本机构开具的捐赠证明等项目的核查评分。28 .各街镇要常设窗口,开展新市民积分咨询、办理等工作;负责新市民劳动合同、特殊工种、表彰奖励、退役军人、少数民族、参与调解、重点任务、志愿服务等项目的核查评分;负责街镇积分小切口场景应用相关政策的制定落实。29 .其他。新市民积极响应并完成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任务予以加分的,由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提供赋分规则及证明依据;涉及新市民在X期间特殊贡献加分的,由区新居民服务中心牵头,相关部门协助核查评分;有关社会资源应用场景建设的事项,由区新居民服务中心负责与社会资源行业主管部门对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予以协助。七、补充说明(一)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由区新居民服务中心牵头相关部门对本细则提出动态调整,经区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二)已在我区进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的,可按规定享受我区普惠性的相关场景应用。(S)本细则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原XX市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区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X政办(201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