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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登记设立的公办幼儿园试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推进公办幼儿园体制机制改革,增强办园活力与效益,促进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文件和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四部门联合发文的关于改革创新公办幼儿园办园体制完善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人员管理的指导意见(X编办发(2020)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开展“登记设立公办幼儿园”试点,为保障试点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办幼儿园按照不同设立形式,分为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和登记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
2、园为经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纳入机构编制管理。除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外,其他公办幼儿园不纳入机构编制核定范围,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获得办园许可后,可依法依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登记设立的公办幼儿园,是指经区政府批准设立的,有关组织利用财政性经费、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的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依法依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幼儿园。本次试点中,登记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可按管理方式不同分为自主管理幼儿园、委托管理幼儿园,即分别采取“自主委派人员管理”和“委托优质社会资源管理”两种方式进行管理。第三条登记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央编
3、办批转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中央编办发2015)132号)、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文件有关规定精神。第四条登记设立的公办幼儿园遵循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探索教师自主聘任、园所自主管理、待遇自主确定、确保办园质量的“三自主一确保”的办园模式。第五条登记设立的公办幼儿园的全部校舍、土地、设备、设施等均属于国有资产,区教育局依法对幼儿园国有资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第六条区教育局是登记设立的公办幼儿园的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履行相关保障、监管责任。第七条登记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应当依法行使法定权利、履行法
4、定义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八条登记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内部治理、教职工管理、保育与教育等参照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要求执行。第二章登记设立与运行保障第九条登记设立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政府定价,按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标准收费;生均公用经费与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同级同价”,幼儿园人员经费、日常运转经费按相关规定要求的比例从自身收入中获取并予以保障。第十条区教育局负责登记设立的公办幼儿园房屋、固定附属设施建设和园舍装修投入,负责与办学规模相匹配的教学、生活设备设施,包括教玩具、室外活动器材、桌椅、床具、厨具和卫生保健消毒器具等必备设施的投入。第十一条自主管理幼儿园由区教育局派出人员进行管理;专任教师、保
5、育员、后勤人员均由区教育投资集团统一负责招聘、培训和管理;财政生均经费拨款、幼儿保育费和2-3岁幼儿照护服务、学后服务托管、双休日0-3岁早教服务和寒暑假保教服务等拓展试点项目收入作为幼儿园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营经费支持。第十二条委托管理幼儿园通过公开招投标、单一来源、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受委托管理单位,并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委托管理幼儿园除按规定开展3-6岁幼儿保教服务外,为使幼儿园收支平衡,可开展2-3岁幼儿照护服务、学后服务托管、双休日0-3岁早教服务和寒暑假保教服务等拓展试点项目。第十三条登记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负责幼儿园全面工作。严格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
6、员、财会人员、安保人员、炊事员等各类人员的准入制度,各类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第十四条区教育局向委托管理幼儿园委派一位副园长担任幼儿园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幼儿园园务管理、队伍建设、安全与卫生保健、班级保育与教育等办园行为进行监管、指导,并负责其招录的专任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聘用工作。委派副园长薪酬由区财政承担。第十五条登记设立的公办幼儿园的日常公用经费、设施设备添置经费、日常修缮经费、教师及管理人员、保育员等人员薪酬、劳务支出经费等办园日常经费,原则上在保育费内包干支出,幼儿园办园经费缺口由拓展试点项目收入及时补充,确保幼儿园收支平衡。除基建费用以外的幼儿园教育事业性经费支出,原则上与同等级审批设立的公
7、办幼儿园大体相当。第十六条登记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在原有设计规模基础上,可通过审批改造等方式增加园舍面积,调整园舍内部空间,以增加班额人数不超过20人的1-2个托班用于开展拓展试点项目。委托管理幼儿园的改造费用及其质量由受委托管理单位负责,区教育局严格把关。改造或调整后的设施及财产归登记设立的公办幼儿园所有,受委托管理单位仅在委托管理期限内享有使用权。登记设立的公办幼儿园未经审批的,不得擅自改造。拓展试点项目收费与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实行“同质同价”。第十七条区教育局负责制定专项考核办法,每学年对登记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幼儿保教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及时将考核经费拨付给幼儿园。具体奖励标准为
8、:自主管理幼儿园考核经费不超过30万/年;委托管理幼儿园按考核等次优秀、良好、合格给予幼儿园奖励,分别为每班万元、9万元、7万元,奖励经费均作为日常办园经费。具体奖励方式可在委托管理合同中进行约定。第十八条登记设立的公办幼儿园须按照审批设立的公办同等规模幼儿园标准,每班配备2名专任教师和若干管理岗位人员,专任教师的薪酬体系由区教育局另行制定。区财政不予以专任教师工资补助。第十九条登记设立的公办幼儿园经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及时上缴区财政专户,并全额返回幼儿园使用;幼儿园收支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由区教育会计核算中心代理会计核算业务。第二十条登记设立的公办幼儿园按照区教育局制定的公办幼儿园招
9、生政策实施招生,招生方案报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实施。第二十一条区教育局有权对委托管理幼儿园的资产、财务等进行监督和审计,有权对幼儿园园长依法开展在任审计和离任审计等经济责任审计。委托管理期内,委托管理幼儿园园长和教职工出现违反师德师风或管理事故的等情形的,幼儿园应当对该人员予以解除聘用关系并及时招录补足人员。第二十二条委托管理幼儿园首期委托管理期限原则上为6年。委托管理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三年内,幼儿园应当取得省二级幼儿园评定等级;五年内取得省一级幼儿园评定等级。五年内未取得省一级幼儿园评定等级的,区教育局有权取消该受托管理单位下一期优先受托管理权。第三章委托管理的退出第二十三条委托管理幼儿园出现以
10、下情形之一的,区教育局有权解除委托管理合同,或要求更换受委托管理单位。(一)未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开学,但区教育局延期移交园舍的除外;或擅自停止办学的;(二)未经区教育局同意,擅自变更园长,或将园舍全部或部分出租或变相出租,转让或借由第三方使用的;(S)未经审批擅自改变房屋及固定附属设施用途,或不能及时排除幼儿园安全隐患,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出现隐患的;(四)涉及重大诉讼或纠纷影响幼儿园正常运转的;(五)无法保障教职工工资及福利待遇发放的;(六)有乱收费行为的,或发布虚假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或与第三方合作办学收取费用的;(七)挪用办学经费,用于非本幼儿园用途的;(A)受委托管理单位要求自行退出并经区教育局批准的;(九)幼儿园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十)根据法律规定或委托管理合同约定,解除委托管理合同的;(十一)因法律政策调整需解除委托管理合同的。委托管理关系自区教育局送达解除通知之日起解除,解除后15日内,受委托管理单位应履行清理、结算义务后退出。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国家、省和市对登记设立的公办幼儿园有新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10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