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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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供电及用电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广州市供电及用电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9月24日市政府第13届25次常务会议探讨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实行。市长张广宁二。八年七月三十日广州市供电及用电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电及用电行为,维护供电及用电秩序,保障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及社会的和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及运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其次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网规划及建设、电力设施爱护、供电及用电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供电及用电遵循平安、节约、支配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网建设和电力设施爱护的

2、领导,设立电网建设以及电力设施爱护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电网规划及建设、电力设施爱护和供电及用电中的有关问题,维护本地区供用电正常秩序。第五条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电及用电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级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做好本辖区供电及用电的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房管、市政园林、工商、价格、质监、公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和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规定。其次章电网规划及建设第六条电网规划应当依据城市发展须要进行编制,并依据实际适时调整。电网规划由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和供电企业编制或者

3、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七条电力设施用地限制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地利用总体规划、电网规划和城市建设用地的状况进行编制,并依据实际适时调整。电力设施用地限制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经贸、发展改革、国土房管、建设、环保等部门编制或者调整,纳入限制性具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除涉及国家平安须要保密外,电力设施用地限制规划草案应当公开,并征询公众看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集、整理和探讨公众看法,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公众对规划草案提出重大异议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充分论证。第八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限制性具体规划支配变电站、线

4、路走廊等电网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占用电网建设用地、变更其土地运用性质和阻挠电网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占用或者变更建设项目中规划预留的变电站、配电房、地下电力线路以及其他地下供电设施的建设用地和通道。第九条在城市人口密集区建设变电站时,条件许可的,应当实施地下或者半地下建设方案。除因技术和规划缘由难以实施外,下列地区新建电力管线应当实行地下埋设方式进行:(一)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行政区域内华南北路、广汕马路、东二环以内以及番禺区市桥街、花都区新华街、白云区中心镇镇区范围内的220千伏电力线路;(二)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行政区域内西二环、

5、北二环、东二环以内以及番禺区市桥街、花都区新华街、白云区中心镇范围内的110千伏电力线路。上述范围内现有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下地埋设。第十条电力设施、电网建设项目须要征收土地、拆迁房屋的,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依据当地补偿标准组织实施,负责本辖区征地拆迁的动员、补偿、安置等工作,电网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帮助,并担当征地拆迁的费用。第十一条电网建设及市政、绿化、马路、铁路以及其他设施的建设相互阻碍的,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据已发生的干脆损失或者因调整建设规划造成的损失予以一次性补偿。第十二条新建住宅交付运用时应当供应永久用电设施。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住宅小区时应当依据规划先行建设配套

6、变电设施,并在售房合同中承诺供应永久用电,明示永久用电容量及报装状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住宅小区建设范围内的高压电力建设规划直至竣工验收完毕。第十三条供电配套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供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及建筑设计规范的配电设施用房及通道。供电配套工程可以托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建设,也可以依据规定的收费标准托付供电企业统一建设和维护管理。第三章电力设施爱护第十四条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和本辖区的实际状况,建立健全电力设施爱护制度,加强电力设施爱护工作。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工商、经贸等部门和供电企业开展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

7、施的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依法查处违法收购电力设施行为,并在重点部位、路段加强视频监控、自动报警等技防建设,形成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的治安防范网络。第十六条供电企业应当通过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扬电力设施爱护工作,激励群众参及爱护工作,嘉奖举报行为。供电企业应当实行有效的技术防范措施,推广应用电力设施平安防范的新技术、新成果,防止和削减破坏电力设施以及盗窃电能的状况发生。第十七条供电企业应当制定电力供应突发事务的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组织定期演练,完善预警机制。第十八条违法设置广告招牌、建(构)筑物等遮挡电力设施,危及电力设施平安的,供电企业可以发出

8、限期清理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应当依据通知的要求清理障碍物。第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爱护施工影响范围内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发觉施工影响范围内有电力设施的,应当刚好通知供电企业,并依据国家行业技术要求实行爱护措施。供电企业收到通知后,应当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供应相关的电力设施设置状况,并提出具体的爱护要求。供电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用电业务的办理流程、电价、收费标准以及服务规范,并供应及用电相关的技术资料的查询服务。其次十三条供电企业应当协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节能管理工作。在电力供应惊慌期间,供电企业应当保障居民生活用电。其次十四条用户对供电牢靠性和质量有特别要求的,

9、供电企业在供电实力许可的状况下应当供应相应的电力,用户应当配备保安电源,并制定应急预案。其次十五条供电企业对临时用电或者拖欠电费的用户,可以通过安装预购电装置等方式售电。其次十六条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实施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结束后,用电检查人员应当将用电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用户。用电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用电检查证;未出示的,用户有权拒绝。其次十七条供电企业依法出具的电力设施平安检查通知、用电检查结果通知、违章用电通知、催缴电费通知、停电执行通知等业务文书,用户应当签收;拒绝签收的,供电企业可以实行邮寄、公告或者留置的方式送达。其次十八条住宅用户实行一户一表计量用电的,供电企

10、业应当抄表到户。涉及多个用户的公用电费分摊时,供电企业依照国家规定对独立装表计费的水泵、电梯以及走廊、楼梯照明等公共用电量制定分摊方法,报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其次十九条用户应当依据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以及供用电合同约定的方式按时交纳电费。第三十条用户应当对其全部以及管理的受电和用电设施的平安运行负责,加强用电平安管理,定期对受电和用电设施进行检查、检修和试验,刚好消退平安隐患,避开危害电网平安。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提倡节约用电,加强节约用电监督管理。用户应当自觉节约用电,实行各项有效措施,提高电力运用效率。年用电量2000万千瓦时以上的重点用电

11、用户应当加强电能定额、计量和考核等基础管理,设立节约用电管理岗位,制定节约用电支配和措施,健全年度电能消费统计和电能利用状况分析报告制度。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窃电,禁止教唆、指使、胁迫或者帮助他人窃电,以及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和生产、制造、销售窃电装置等窃电行为。第三十三条被窃电的用户应当刚好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供电企业应当赐予供应被窃电用户的用电计量资料等有关帮助。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不得以用户欠缴物业管理费用或者其他缘由为由中断用户的正常用电。第三十五条供电企业应当依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帮助查处和制止违法建设工程。除依法不须要办理建筑工

12、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外,供电企业在向建筑工程供电前,应当要求建设单位供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向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供电。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罚:(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违法占用电网建设用地或者变电站、配电房、地下电力线路以及其他地下供电设施、通道的建设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惩罚。(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没有在销售现场公示住宅小区建设范围内的高压电力建设规划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IOoOO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经贸行政主管部门

13、予以惩罚:(一)供电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100OO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没有做好爱护措施,危害电力设施平安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电力设施的,处以2000元以上IOoOO元以下罚款。(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中断用户正常用电的,责令马上复原供电,处以2000元以上100Oo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拒不清理障碍物的,供电企业应当通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拆除。第三十九条供电企业违反本规定其次十二条,不执行政府定价的,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规定进行惩罚。第四十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应当赐予治安管理惩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和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主题词:能源电力管理吩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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