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财政局行政裁决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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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财政局行政裁决制度为规范行政裁决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一条行政裁决的适用范围。我局行政裁决主要适用于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案件的处理。第二条行政裁决的原则。(一)合法原则。我局自受理到作出裁决的全过程依法进行,没有当事人的申请,不启动裁决程序;(二)公平原则。行政裁决应当客观全面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公开裁决程序,在程序上依法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平等机会;(三)回避原则。行政裁决工作人员与被裁决的民事纠纷或者与当事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2、经我局负责人决定,应当回避。第三条行政裁决的程序。(一)投诉。政府采购纠纷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作为投诉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XX市XX区财政局提出书面投诉。(二)受理。我局对收到的投诉书予以初审,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我局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S)通知。我局受理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并要求被投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说明情况。被投诉人在收到我局裁决通知后,应当在

3、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材料,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我局依法进行裁决。(四)审查。在收到被投诉人书面材料及有关证据材料后,我局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将所有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作出书面审查。我局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我局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五)裁决。根据审查认定的事实,我局依法作出行政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载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双方的姓名、地址、争议的内容、对争议的裁定及其理由和法律依据,并注明是否为终局裁决。行政裁决非终局裁决的,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四条行政裁决的期限。对政府

4、采购投诉案件的行政裁决,我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工作日内作出裁决,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的行政裁决处理期限内。第五条行政裁决的终止。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第六条行政裁决的处理。(一)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我局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

5、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我局按照下列情况处理: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二)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我局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我局按照下列情况处理: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

6、购活动;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三)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我局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第七条重大行政裁决审核决定机制。对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裁决事项,我局严格执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需要公开听证、专家论证评审的,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听证、委托专家进行论证评审,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举证、质证和辩论权利。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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