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认定及救助供养标准.docx

上传人:p** 文档编号:430930 上传时间:2023-08-27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14.0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认定及救助供养标准.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认定及救助供养标准.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认定及救助供养标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认定及救助供养标准.docx(2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认定及救助供养标准一、救助供养标准从XXXX年1月起,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990元;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754元。失能、半失能、能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770元、440元、165元。二、对象认定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一)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二)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目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三)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目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调研文书

copyright@ 2008-2023 1wenmi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189号-1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第壹文秘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壹文秘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