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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泉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规定(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设施完好畅通,规范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龙泉市区的城市道路的管理。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沿街道路两侧合法建筑物外缘的路面。第三条城市道路的占用是指在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作为设施堆料、施工和其他方式等临时改变城市道路功能的行为。挖掘城市道路是指因建设的需要,埋设、维修管线等施工挖掘路面,影响道路功能的行为。因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临时改变其功能的行为,应按本办法
2、办理审批手续,缴纳道路占用费和挖掘道路修复费,领取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或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后,方可按限定的范围和事件临时占用或挖掘。第四条龙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的行政主管部门。龙泉市市政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市道路的日常养护和管理。第五条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影响车辆通行的须经公安交警部门同意。第二章城市道路占用管理第六条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道路的,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领取临时占用城市道许可证并缴纳占用费后方可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第七条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变更或取消临时占用城市道许可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并按要求清退场地。第八条经批
3、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按批准的事件、位置、面积和用途使用;(一)占用期间应设置明显标志及安全防护设施,并保持道路畅通;(三)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不得损坏、占用各类地下管线及井盖、消防设施,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不得占用盲道;不得损坏行道树及绿化带等公共设施。(四)因工程建设占用时间在一个月以上或占用长度在10米以上的,必须设置封闭式防护围墙,围墙高度不低于2米;(五)因施工事件在一个月以下或占用长度在10米以下的,必须设置有效、安全、有夜间提醒标志的防护围栏,确保通行安全。(六)建筑物高度超过5米的,其临街面必须安装安全防护网。第九条占用道路期满后,占用单
4、位应及时清理占用场地,并经市政设施管理机构验收,损坏道路设施的,应当予以修复或给予补偿。第十条临时占用道路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壹年,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应在期满前十五日内向原批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占用,并按规定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第十一条报刊亭、电话亭、邮箱等公用设施临时占用道路期限较长的可以每两年办理一次续批手续。第三章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第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线单位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年度的管线、杆线埋设计划报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根据各管线单位的管线埋设计划及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作情况进行统筹安排,编制年度城市道路挖掘计划。第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
5、道路的,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并依法缴纳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挖掘修复费,领取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后方可挖掘。第十四条需要占用城市道路埋设管线的单位,对各自的管线、杆线、检查井等设施应建立巡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修复。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挖掘城市道路申请后,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确认,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挖掘城市道路(一)中心城区在重大节庆、春运和市委市政府举办的重大活动期间;(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
6、未满3年的;(三)同一管线单位在同一路段挖掘间隔时间少于2年的;(四)未报管线、杆线埋设年度计划的;(五)中请挖掘但未提供合法文件或者提供资料不全的;(六)申请人违反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有关规定,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经查处仍未整改完毕或者未履行处罚规定的;(七)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市政府要求的其他不得批准挖掘的情形。(八)对前款第二项,因特殊原因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七条因气候、地质条件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挖掘期限或者扩大挖掘面积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挖掘期限届满前按审批程序办理延长或扩大的变更手续。第十八条意外情况需挖掘道路紧急抢修地下管线的,可以先行抢修,但必须同时告知市政设
7、施管理机构,并且在24小时以内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第十九条挖掘城市道路应遵循便民、畅通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按批准的施工方案、位置、面积、期限、用途挖掘;(二)按规定设置安全护栏,交通导向标志及路障警示灯,并进行围蔽作业;(三)施工作业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污水井等设施;(四)涉及设计测量标志、地下管线、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损坏;(五)需要限制车辆通行或者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的应当事先报请公安交警管理部门批准;(六)在人流量较大的城市道路挖掘施工时,上下班等高峰期间施工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通行;(七)在临近居民区挖掘城市道路的,夜间22时至凌晨6时不得进行有噪
8、音污染的施工活动。(八)对车行道进行挖掘施工时,应当采用切割机进行路面面层切割;(九)挖掘道路产生的渣土,必须在8小时内清理完毕;(+)施工产生的污水必须经沉淀处理后,方可排入市政排水管道。第二十条经批准同意挖掘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告示牌,接受社会监督。下列内容应当告示(一)建设项目的名称和批建的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编号及内容;(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挖掘占用的范围及时限;(三)审批单位的监督电话;(四)建设单位施工负责人及联系电话;(五)其他需要告示的有关事项。第二十一条埋设地下管线应遵循后埋设的地下管线避让先埋设的地下管线,压力管道避让自流管道。管线埋设的设计、建设必须按规定的要求设计、施工。第二十二条横向挖掘城市道路的,原则上采用顶管等先进技术,纵向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根据各类管线的特点分段进行。第二十三条挖掘工程施工的回填材料应高于原有材料强度,回填密实度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第二十四条挖掘工程竣工后,挖掘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批准挖掘期限届满前清理现场,并经市政设施管理机构验收合格,竣工图数据归档。经批准挖掘的单位或者个人,因施工损坏道路附属设施、地下管线设施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五条龙泉市区的城市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经济开发区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管理。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二。二一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