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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教师学术休假制度暂行办法根据*大学自主办学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精神,为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水平师资队伍和管理机制,学校决定建立并实行教师学术休假制度。一、学术休假的目的学术休假制度旨在为教师提供较为集中的时间来从事科研工作,使广大教师能够有一定时间接触最新学术信息,吸收新的学术思想,从而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教学科研能力。二、学术休假对象学术休假制度首先在教师(暂不含其它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中试行。为了保证学校正常工作的连续性,双肩挑人员及担任学院领导职务的教师任期内一般不安排学术休假。三、申请条件专任教师申请学术休假,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我校连续工作满6年,现任教授职务。(二)各
2、年度考核均须为合格以上。(三)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或教研课题。四、休假期限和内容(一)教师连续在本校工作满6年且满足其它规定的条件,可申请使用最长不超过6个月(含假期)的学术休假;连续在本校工作满12年且满足其他规定条件,可申请使用最长不超过12个月(含假期)的学术休假。学术休假不安排跨学期或分段使用,再次休假的周期从其返校后重新计(二)学校主要支持教师出国开展学术休假,其出国手续按照学校有关公派出国人员的规定办理。(三)使用学术休假一般不允许延期。休假者确因合作研究需要延期的,须经学院及学校批准,但延期后的合计休假期限不可超过可享受学术假的最长期限。五、办理程序(一)符合学术休假条件的教师,本
3、人应提前一学期向学院提交*大学教师学术休假申请表(附上进修或合作研究单位的邀请函以及本人学术休假期间详细的工作计划书),经所在学院(部)研究同意后,送学校人事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二)经学校批准使用学术休假的教师在休假前须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三)已获批准但因故不能如期休假的,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及人事处提交撤销休假申请。(四)申请延期的,须在学术休假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送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六、管理和考核(一)教师须在学术休假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到人事处销假,并在两周内向所在学院(部)提交*大学教师学术休假总结表一式二份,学院审核通过后由学院(部)保留
4、一份,另一份报人事处备案,作为年度考核时的依据。(二)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各学院(部)应在保证教学计划和科研工作计划正常实施的前提下,每年控制学术休假的教师人数在本单位专任教师总数的10%以内。(三)享受学术休假的教师,学术休假期内免除本科生教学工作量等,但仍应完成相应研究生培养工作。休六个月学术休假的,当年教学工作量减半;休一年的,减免当年教学工作量。(四)教师在学术休假期间不应从事与学习、教学以及科研工作无关的活动,若发现有类似情况,即取消本次休假。(五)学术休假期满或延期期满逾期未归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并有权单方面解除与休假者签订的聘用合同,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六)经学校批准使用学术休假的教师应妥善安排好本职工作并办理离校等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将视其为擅自离岗并按有关规定处理。七、有关待遇(一)教师使用学术休假期间,国家工资和津补贴照发,校内工资待其按期回校工作,经考核合格后予以补发。(二)学术休假期满后,教师未按期回校的,停发其所有国家工资、津补贴和校内工资,并按考勤条例处理。(三)学术休假期间所发生的旅差费、住宿费等费用可在教师个人科研经费开支。八、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