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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媒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各新媒体平台在展示学院形象、发布新闻信息和提供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教育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新媒体,是以学院或各部门名义建设、认证并运行的新媒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公众号、微博、微信及其他APP移动客户端等。第二章管理机制第三条校园各新媒体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院各项相关规章制度,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第四条宣传部是校园新媒体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校园新媒体运营状况。第五条学院对校
2、园新媒体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校内各部门的新媒体平台创建,须填写新媒体备案登记表,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宣传部备案。若各新媒体平台账号名、后台管理人员或维护方式发生变更,应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宣传部备案。第六条学院对校园新媒体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学院官方公众号、微博、微信和其他新媒体平台为一级平台,由宣传部直接管理。校内各部门官方微博、微信和其他新媒体平台为二级平台,由各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新媒体建设和管理第一责任人。第七条学院对一级、二级校园新媒体平台实行审批和年审制度,未通过审核的平台不得继续运行。本办法公布前已开设并运营的账号,请按第五条规定补充填写
3、并于本办法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备案表。第八条以学院师生员工个人名义建立的各类新媒体平台由创建人负责管理。第三章运营机制第九条各部门要加大本部门新媒体平台的建设力度,力求打造品牌。各新媒体平台应有明确的定位和服务对象,与本部门工作相结合,注重个性发展,提升文化内涵,服务师生员工,避免重复建设。第十条建立新媒体内容发布联动机制。在涉及学院重大宣传活动时,各新媒体平台须紧密配合宣传部,发挥本平台特色,形成良好的宣传效应。在涉及学院突发事件危机应对,各新媒体平台须按照学院统一部署、统一口径发布信息。第十一条建立新媒体内容发布审查机制。新媒体平台建设管理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对所发布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严格
4、执行“先审后发”制度,严禁发布不实、虚假和错误信息。严禁用部门新媒体平台发布纯属个人的信息。第十二条建立不良信息处置机制。新媒体平台对已发布的不当信息要及时处理。出现损害国家、社会、学院声誉等不良信息,须第一时间处置,并及时向宣传部报告。第十三条建立保密管理责任制。严格遵守国家和学院有关保密管理相关规定,严禁发布涉密信息。第四章信息安全第十四条新媒体各平台责任部门必须切实加强账号管理和内容监管,提升新媒体管理人员的思想素质和技术能力,确保信息安全。第十五条新媒体各平台涉及校内数据服务的,服务器设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院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制度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