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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水务有限公司信息公开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公司工作透明度,保障广大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的做好供水服务工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管理和业务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公司成立企业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指导信息公开工作,公司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各科室依据本制度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企业信息公开采集工作。第四条公开企业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第五条公开企业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第二章
2、公开内容和形式第六条下列企业信息应向社会公开(一)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业务范围、办公地址;(二)公开新装、缴费、投诉处理等服务流程;(三)水质、水压情况;(四)水价依据及标准。(五)停水公告及通知;(三)其他应当公开的企业信息。第七条下列信息不予公开(一)国家秘密、内部资料;(一)个人隐私;(三)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审批信息;(四)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定、注明禁止公开的信息。第八条企业信息公开,可采用如下方式:(一)政府网站;(二)企业网站、企业微信公众平台;(三)报刊、广播、电视以及信息公开专栏等。第九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生成或变更后,应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在信息形
3、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企业信息,公司各部门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经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公司办公室予以公开。第十一条业务类信息由相关部门负责对外提供;已归档的文件材料,由办公室负责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制度规定的,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第十二条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制度。供水企业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对信息公开存在争议的,由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确认。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