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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实施规范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二、行政许可事项的子项名称及编码、业务办理项(一)子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二)业务办理项1.首次申请2,企业法人、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品种、生产地址变更申请3.有效期届满延续申请三、行业系统名称工业和信息化系统四、设定和实施依据(一)设定依据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八条:国家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颁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
2、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二)实施依据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全文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19号)全文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十)严格规范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五、实施机关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六、审批层级省级七、行政许可事项类型条件型八、许可条件(一)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2 .在本规范条件实施前持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3 .拥有自主的食盐注册商标。4 .能够持续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建立真实完整的生产销售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5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
3、产食盐的原料盐应有稳定的来源:海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拥有相应的盐田资源,且盐田资源有10年以上的滩涂或海域使用权,湖盐和井矿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当有10年以上采矿权;或者原料盐采购自其所属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的下属企业,且其所属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的下属企业拥有相应的盐田资源,该盐田资源有10年以上的相关滩涂、海域使用权,或采矿权;或者原料盐采购自其他食盐定点生产企业。6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生产能力应不低于10万吨/年,西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南方海盐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生产能力应不低于3万吨/年;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能够持续生产符合相关标准的品种食盐,且上一年品种食盐产量占其食盐总产量
4、的60%以上。7 .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原料盐应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进。8 .海盐和湖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当有较高的自动化、机械化水平,采、收、运原料盐的机械化达到90%以上(日晒盐工艺除外);井矿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完全采用多效真空蒸发或机械式蒸汽再压缩生产工艺。9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从事食盐生产应有固定的自有厂房和设备设施;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及其自建的物流公司或委托的有资质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具备自有或租赁的场所和食盐仓储设施。10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包装设备应当采用全自动的包装和箱(袋)装设备,西部少数民族自治区的食盐
5、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可采用半自动的包装和箱(袋)装设备。11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加碘食盐应采用自动控制加碘设备。12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通过GB/T19001或IS022000或HACCP体系等管理体系认证。13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符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规范(GB/T19828)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的相关要求;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符合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GB/T18770)的相关要求。14 .食盐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
6、用盐(GB2721)和食用盐(GB/T5461)等相关标准。15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所生产的食盐应当有国家级盐业专业检测机构每年一次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16 .定点企业应当建立食盐电子追溯系统并有效运行。17 .定点企业应当建立信用信息记录、信用信息公示以及社会资本(含企业和个人)进入食盐生产、批发领域准入前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等。18 .定点企业未被列入食盐生产经营者“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未因有严重失信行为而被相关部门联合惩戒。19 .定点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建立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相关信用信息,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盐行业信用管理与公共服务平台
7、、“信用中国”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20 .定点企业应当建立食盐社会责任储备、轮储、贮存、出库管理制度,轮储和出入库食盐有相关凭证;食盐储备量应有详细的食盐社会责任储备库存记录。(二)规定许可条件的依据: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19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九、申请材料1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核申请书。2 .食盐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说明材料。3 .说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原料盐有稳定的来源材料。4 .食盐生产能力不低于10万吨/年的说明材料、食盐生产能力不低于3万吨/年的说明材料(西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南方海
8、盐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提供)。5 .原料盐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进的采购合同复印件及相关凭证复印件(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提供)。6 .生产的品种食盐明细及其对应的相关标准及申请审核前的上一年月度和年度品种食盐生产报表(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提供)。7 .食盐及其原料盐生产设备的详细清单(含设备布局图示)、工艺流程图及相关说明材料(自产原料盐的海盐和湖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提供);完全采用多效真空蒸发或机械式蒸汽再压缩生产工艺的说明材料(包括工艺流程图,井矿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提供)。8 .食盐包装设备采用全自动的包装和箱(袋)装设备的说明材料及自动控制加碘设备的说明材料(生产加碘食盐提供)。9 .食
9、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复印件(在规范条件实施前持有的)。10 .企业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建设合同、项目验收报告以及食盐电子追溯防伪平台系统生成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追溯情况报告。11 .从事食盐生产的固定的自有厂房和设备设施说明材料。12 .建立信用信息记录、信用信息公示以及社会资本与本企业重组前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等信用相关材料。13 .通过GB/T19001或IS022000或HACCP管理体系认证相关证书复印件;符合GB/T19828和GB14881相关要求的说明材料;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2721)和食用盐(GB/T5461)等相关标准的说明材料以及国家盐业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两年内的企业食盐
10、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14 .企业食盐社会责任储备、轮储、贮存、出库管理制度,轮储和出入库食盐的相关凭证;食盐社会责任储备库存详细记录材料。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管理办法附件3十、中介服务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H、审批程序(一)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二)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19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3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否4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5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6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7 .是否需要招标、拍
11、卖、挂牌交易:否8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9 .是否需要鉴定:否10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11 .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12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13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十二、受理和审批时限1 .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2 .法定审批时限:20工作日3 .规定法定审批时限的依据: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19号)第八条: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根据审核专家组意见,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颁发新证书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盐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
12、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企业。4 .承诺审批时限:10工作日十三、收费信息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十四、行政许可证件1 .行政许可证件名称: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2 .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期限:5年3 .规定行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的依据: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管理办法第十条: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颁发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以下统称证书)有效期为五年。4 .办理行政许可证件变更手续的要求:证书载明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许可。5 .办理行政许可证件延续手续的要求:定点企业证书信息的变更以及证书的延续、补办与注销,由定点企业向颁证的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按相关规定办理。6 .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7 .规定行政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第六条: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开展跨区域经营,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省经营,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在本省(区、市)范围内开展经营。十五、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十六、行政许可后年检要求有无年检要求:无十七、行政许可后年报要求有无年报要求:无十八、监管主体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