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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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沂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临沂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临沂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建设“大美新”临沂,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2)5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2)210号)、山东省政府关于运用政府引导基金促进股权投资加快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22)17号)等规定,结合临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以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扶持全市骨干企业、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重点项目发展的政府性

2、引导基金。第三条产业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市政府重点扶持的重大项目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产业转型升级、资本市场发展等重点领域和先进装备制造、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生物医药、高端木业、文化旅游、现代农业等特色产业,以及市内创新型、科技型、高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发展。第四条产业基金运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效益和风险,审慎运作。产业基金合作基金的出资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合作基金公司章程、合作协议、合同等,明确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事项。第二章决策管理与运行机制第五条设立临沂

3、市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市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科技局、金融办、招商局、中小企业局、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产业基金投资原则、投资方向、投资领域和投资重点等大政方针的决策,以及产业基金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第六条市财政局为产业基金主管部门,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出资设立临沂市产业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基金公司”),负责建立健全产业基金管理制度、资本金补充机制、重大项目投资风险补偿机制,研究制定产业基金的经营考核目标和激励约束机制。第七条产业基

4、金公司运作具体业务,负责已投资项目的管理,独立核算,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遵照国家会计准则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对外投资监督管理体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第八条产业基金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投资、退出等事项的决策。第九条产业基金公司根据管理需要,可采取自行组建投资管理团队、购买专业服务或委托专业机构管理等多种管理模式。第三章运作原则与运作方式第十条产业基金运作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遵循产业发展规律,既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引导作用,最大限度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进入,又坚持市场化运作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配置中的决

5、定性作用。(二)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督管理机制,实施投资业务全过程管理,有效防范管理、运作、经营、制度等风险因素。(三)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在项目遴选和决策上,坚持开放申请、择优支持、市场运作,并实行绩效评价,确保基金运作公平、规范、安全、高效。(四)突出重点、带动全局。加大对优势和新兴产业、骨干企业、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带动全市重点产业、骨干企业科学跨越发展。第十一条产业基金运作方式:产业基金根据我市的企业特点和项目需求,可采取参股组建产业子基金、直接股权投资、为上级资金配套等运作方式。(一)参股组建产业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O是指产业基金

6、公司吸引和扶持社会资金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等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行为;支持市内企业组建并购子基金。(二)直接股权投资。是指产业基金公司依据公司法及相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等规定,以自有资金和其他合法来资金,对市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行为。(三)与中央、省产业基金配套。是指中央、省级产业基金选定的产业项目(企业)需市级基金配套支持的,市级基金给予配套,并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跟投。第十二条产业基金的资金在投资前,可利用间隙时间选择银行协议存款、购买大额存单等安全性和流动性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增加收益。产业基金的资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从事对外担保、抵押等业务

7、,不得投资于已上市企业股票,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不得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不得从事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业务。第四章子基金及直接股权投资管理第十三条在境内注册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投资企业可以作为申请者,向产业基金公司申请设立参股子基金,也可申请对已成立子基金进行增资。多家投资机构拟共同发起设立参股基金的,应推举一家机构作为申请者。第十四条子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临沂市注册,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二)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

8、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三)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四)管理团队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的股权投资成功案例。(五)最近五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第十五条产业基金子基金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和基金管理机构均须在临沂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及时按规定在有关部门备案;产业基金公司要对子基金主要发起人和基金管理人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推进子基金尽快落地;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金融办等有关部门应在公司注册

9、和基金备案方面予以政策支持。第十六条在子基金设立前,子基金的主要发起人(或合伙人)、管理机构、托管金融机构应已确定,并签署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全部出资人(或合伙人)应已确认,并承诺资金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到位。第十七条产业基金参股的子基金不得投资于其他投资企业,不得投资或设立其他基金。第十八条产业基金参股组建的子基金,70%的资金投资于市内企业的,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实收资本的20%;100%的资金投资于市内企业的,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实收资本的30%o其中:投资范围限定为市内科技型、创新型、高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实缴出资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实收资本

10、的3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中央、省、市级产业基金累计出资不得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40%;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第十九条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0%,且不得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o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经批准可不受20%的比例限制,市内企业组建的并购子基金不受此条限制。第二十条产业基金公司应事先通过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与参股子基金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约定,当参股子基金出现亏损且子基金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50%时,产业基金公司应要求对子基金进行清算,清算时产业基金享有优先受偿权。第二十一条产业基金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

11、的,产业基金应退出:(一)子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6个月,子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二)子基金完成设立后3个月内未按协议规定出资的;(三)子基金完成设立后3个月未开展业务或6个月没有投资项目的;(四)子基金设立后12个月,投资进度低于20%的;(五)子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六)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七)有证据证明采取不法手段骗取产业基金资金的;(八)其他不符合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情形的。第二十二条子基金的托管金融机构选择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由子基金、产业基金公司共同确定,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第二十三条在子基金合作期满后,产业

12、基金公司可将投资项目超额收益的部分作为奖励,按比例奖励给基金管理机构(产业基金享受固定收益的除外),以调动基金管理机构投资积极性。在基金投资期内,第一年投资进度达到协议投资水平的,奖励20%;第一年投资进度超过协议投资水平的,奖励30%;第一年投资进度完成基金规模一半的,奖励40版第一年投资进度完成全部基金规模的,奖励50%o第二十四条产业基金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形成的股权可依法通过股权转让和被投资企业股东回购等形式实现投资退出。在同等条件下,被投资企业原股东有优先回购权。第二十五条产业基金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形成股权,需要退出的,按照产业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后执行。第二十六条在符

13、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产业基金以直接股权投资或参股子基金形成的股权,可事先通过投资协议、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约定优先分配权、优先清偿权或同股同权等权利;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产业基金可随时退出,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权。第五章风险控制第二十七条建立产业基金重大项目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市财政每年按照产业基金母基金5%的比例,在预算中安排投资风险补偿金,并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投资损失的补偿。当投资风险补偿金余额达到产业基金母基金的30%时,预算不再安排风险补偿金;余额低于产业基金母基金的30%时,市财政在预算中安排补足余额。当重大项目投资出现风险时,产业基金公司

14、应积极采取措施,化解降低风险,最大可能地减少损失;当实际发生损失时,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拨付冲减风险补偿金。投资损失净额最终由受益财政负担,市财政通过财政体制结算等措施,分年度收回。第二十八条产业基金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制度,加大尽职调查力度,加强对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制定风险控制预案,提高风险防控能力,降低和规避投资风险。第二十九条鼓励市、县(区)产业基金联合投资。对于各县(区)政府积极为市产业基金及子基金的投资项目进行配套出资、跟进投资的,市产业基金将对该县(区)给予重点支持,加大对直接投资、子基金投资、合作项目落地等支持力度。第三十条产业基金公司应建立投资风险准备金制度

15、和资本补充金制度。在税后利润分配前,提取一定比例的投资风险准备金和资本补充金,专项用于弥补经营亏损和增加注册资本,具体比例由产业基金公司根据风险程度和经营情况自行确定,报市财政局备案。第三十一条建立投资项目定期报告制度。被投资企业应对经营及财务情况进行分析CP总结,并定期报送产业基金公司。第三十二条强化已投资项目管理。产业基金公司应加强对已投资项目的管理,跟踪项目经营财务状况,确保投资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及时发现可能的风险事项,并提出解决措施。第三十三条产业基金公司对单个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累计额除重大项目投资外不得超过产业基金净资产的10%,对单个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原则上不占被投资企业的控股地位。第六章绩效考核与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市财政局应加强产业基金监管,按照公共性原则,建立有效的产业基金绩效考评制度,定期对产业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并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产业基金绩效考评办法由市财政局制定。产业基金公司要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制定内部的绩效考核办法,建立健全市场化考核体系,重点考核吸引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规模、支持项目数量和成长情况、基金投资效益等指标,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第三十五条产业基金公司应在半年结束后30日内向市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市财政局报送上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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