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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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管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农业部关于加快推动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的看法(农牧发20106号)要求,为做好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加强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以下简称示范场)管理,提升畜牧业标准化规模生产水平,制定本方法。其次条示范场指以规模养殖为基础,以标准化生产为核心,在场址布局、畜禽舍建设、生产设施配备、良种选择、投入品运用、卫生防疫、粪污处理等方面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并由农业部正式公布的养殖场。第三条示范场创建以转变发展方式、提高综合生产实力、发呈现代畜牧业为核心,依据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平安的

2、发展要求,通过政策扶持、宣扬培训、技术引导、示范带动,实现畜禽标准化规模生产和产业化经营,提升畜产品质量平安水平,增加产业竞争力,保障畜产品有效供应,促进畜牧业协调可持续发展。第四条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主动争取发改、财政、环保、工商和质检等部门的支持,切实抓好示范场建设工作。第五条中心与地方的相关扶持政策向示范场倾斜。激励畜牧业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和农夫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主动参与示范场创建,带动广袤养殖场户发展标准化生产。其次章示范场条件及建设要求第六条示范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场址不得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明令禁止区域,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区域内土地运用规划;(

3、二)达到农业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验收评分标准所规定的饲养规模;(三)依据畜牧法规定进行备案;养殖档案符合农业部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通知(农牧发2007l号)要求;(四)依据相关规定运用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运用违禁药物及非法添加物,以及停用、禁用或者淘汰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五)具备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两年内无重大疫病和质量平安事务发生;(六)从事奶牛养殖的,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和销售符合乳品质量平安监督管理条例、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奶牛场卫生规范(GB16568-2006)o设有生鲜乳收购站的,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

4、鲜乳运输车有生鲜乳准运证明;(七)饲养的商品代畜禽来源于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养殖企业,饲养、销售种畜禽符合种畜禽场管理有关规定。第七条示范场建设其他条件依据农业部和各省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验收评分标准执行。第八条示范场建设内容:(一)畜禽良种化。因地制宜选用畜禽良种,品种来源清楚、检疫合格。(二)养殖设施化。养殖场选址布局科学合理,畜禽圈舍、饲养和环境限制等生产设施设备满足标准化生产须要和动物防疫要求。(三)生产规范化。建立规范完整的养殖档案,制定并实施科学规范的畜禽饲养管理规程,配备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严格遵守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运用规定,生产过程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5、(四)防疫制度化。防疫设施完善,防疫制度健全,依据国家规定开展免疫监测等防疫工作,科学实施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对病死畜禽实行无害化处理。(五)粪污无害化。畜禽粪污处理方法得当,设施齐全且运转正常,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或达到相关排放标准。第三章示范场确立第九条示范场标准农业部制定示范创建验收评分标准,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省区状况对评分标准进行细化,制定不低于农业部发布标准的实施细则。第十条创建方案制定与下达农业部依据各地畜牧业发呈现状,下达当年示范场创建方案,明确各省区标准化示范场的创建数量,并向社会公布。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细化本区域内的示范场创建方案,组织开展示范创建工作。第十

6、一条申报程序符合示范场创建验收标准的养殖场户依据自愿原则向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县、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第十二条评审验收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三人以上的专家组,对申请参与示范创建的养殖场进行现场评审验收,确定每个养殖场在示范期限内的具体示范任务和目标,并将验收合格的养殖场名单在省级媒体公示,无异议后报农业部畜牧业司。第十三条批复确认农业部对各地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实地抽查复核,审核通过后正式发布,并授予“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称号,有效期三年。第四章指导监督与管理第十四条农业部和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分别成立技术专家组。全国畜牧总站负责对省级畜牧兽

7、医主管部门和技术专家组成员进行培训。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省区参与示范创建的养殖场进行集中培训与技术指导,养殖场依据相关指导看法开展示范创建活动。第十五条示范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依据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的有关要求组织生产,以培训和技术指导等多种方式带动周边养殖场户开展标准化生产。示范场应当依据农业部及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定期供应示范场有关基础数据信息,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年度生产经营、具体示范任务和目标完成等状况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第十六条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示范场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示范场奖惩考核机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并建立示范场监督检查档案

8、记录,每年抽查覆盖率不少于30%o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驾驭示范场建设状况,发觉问题刚好向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农业部不定期开展对示范场的监督抽查,并将示范场作为农业部饲料及畜产品质量平安监测的重点。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示范场资格:(一)弄虚作假取得示范场资格的;(二)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的;(三)发生畜产品质量平安事故的;(四)运用违禁药物、非法添加物或不按规定运用饲料添加剂的;(五)其他必备条件发生变更,已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六)因粪污处理与利用不当而造成严峻污染的;(七)停止生产经营1年以上的;(八)日常抽查不合格,情节严峻的,或整改仍不到位的。(九)未按规定完成示范任务和目标的。第十八条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九条地方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示范场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农业部予以通报指责。涉及违法违纪问题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五章附则其次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参照本方法,组织开展省级示范场创建工作。其次十一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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