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港口岸线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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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城市港口岸线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本市港口岸线资源,提升港口岸线利用效率,规范港口建设经营活动,促进港口转型升级和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安徽省港口条例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港口规划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徽省港口岸线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皖交规划2021)49号)、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港口岸线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交规划函2022)4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港口岸线的规划、利用和管理。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含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其中芜申运河陆域纵深为500米,其它河

2、流陆域纵深为300米。第三条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坚持集约高效、深水深用、优先公用、有偿使用的原则。第四条全市港口岸线资源由市交通运输局为全市港口岸线的主管部门。市、县(区)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港口岸线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规划与保护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宣城港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宣城港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纳入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六条使用港口岸线必须符合经批准的港口总体规划,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任何港口设施。当外部条件或发展需求

3、发生重要变化,需要调整港口岸线利用范围、功能等时,应按港口规划管理规定的程序调整或修订港口总体规划。第七条港口岸线芜申运河陆域纵深500米,其它河流陆域纵深300米范围内的土地使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域港口岸线两侧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港口岸线上下游建设临河(跨河)设施的,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第八条港口岸线使用应严格管控新增港口岸线、保障集约绿色港口发展岸线。(一)保障规模化公用港区岸线需求,严控工矿企业自备码头岸线。工矿企业应利用公用码头保障能源原材料和产品运输。从严控制因生产工艺等特殊需要之外的新建工矿企业自

4、备码头岸线,鼓励企业自备码头向社会开放。鼓励运输需求大的工矿企业与港口物流企业合资合作,建设面向社会服务的专业化公用码头设施。重点保障集装箱、大宗散货等专业化、规模化公用港区以及老旧码头升级改造项目岸线需求。(二)加强全市港口岸线资源统筹配置,改善港口供给结构。鼓励通过股权、业务合作、并购重组、委托经营等方式开展存量整合,集约利用港口岸线资源,多措并举推动全市港口一体化和高质量发展。(三)严格港口岸线使用合理性审查。严格控制码头能力过度超前的岸线审批,防止港口重复建设和岸线资源浪费。项目所在地港口已有同类功能码头的岸线申请,必须充分论证利用现有码头的可能性。加强港口岸线利用方案合理性审查,杜绝

5、多占少用港口岸线。码头后方陆域或厂区陆域应与申请使用的岸线对应,尽量纵向布置,不得影响相邻岸线今后开发利用,严禁通过占用陆域变相占用港口岸线。第九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集约高效利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宣城市港口岸线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制定的主要货类公用码头港口岸线利用效率指标,并据此实行精细化管理。第十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或转报港口岸线申请材料时,应对港口岸线利用效率指标符合情况进行审核或说明。第三章申请与有偿使用第十一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依据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经营性港口岸线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岸线资源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以及协议出让等方式取得。港口岸线使用有效期不超过五十年。超过期限继续使用的,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第十三条申请使用岸线资源的项目主体在取得岸线使用权资格后,方可提供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包括岸线长度、使用用途、泊位吨级、通过能力等)、申请人情况及相关材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第十四条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取得岸线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批准文件失效。严格控制使用岸线一次申请、分期建设的港口项目。确需分期建设的,应当在岸线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年内全部开工建设,在批复的工期内建成并投入运营。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渔业港口岸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军事港口岸线的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港口工程建设、港口经营管理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港口岸线资源使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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