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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工序交接方面:工序交接的日期取决于双方的进度方案要求,必需根据专项方案或者二三级网络方案进行支配,尤其是土建交安装的时间必需和进度方案相吻合。(一)土建交付安装的中间交接1、土建项目施工经过验收合格后,经总承包工程管理部检查具备向安装施工分包单位移交条件时,由土建施工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提交中间验收交接表及有关测量纪录;2、监理及总包单位专工、相关施工分包单位质量和工程负责人,会同该土建施工分包单位质量和工程负责人对拟移交的项目进行中间移交验收,验收应包括实体质量、测量纪录和安装环境等;3、中间交接验收合格,各方在中间验收交接表中签署同意移交和接收的意见,并做好移交设施的完好状态纪录;4、
2、中间交接验收不合格,由土建施工分包单位进行完善和整改,不合格项目整改结束后,施工分包单位重新向总承包工程管理部提交中间验收交接表;对于不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的问题,为保证施工进度,可协商形成纪要,限期完善和整改,不影响中间交接。(二)安装交付建筑的中间交接1、安装工程施工验收合格后,需要向土建单位移交时,经总承包工程管理部检查具备移交条件,由安装施工单位向总承包工程管理部提交中间交接验收单;2、监理及总包单位专工、相关施工分包单位质量和工程负责人进行中间交接验收;3、中间交接验收合格,各方在中间验收交接表中签署同意移交和接收的意见,并做好移交设施的完好状态纪录;4、中间交接验收不合格,由安装施工
3、单位进行完善和整改,不合格项目整改结束后,施工分包单位重新向总承包工程管理部提交中间验收交接表;对于不影响中间交接的问题,为保证施工进度,可协商形成纪要,限期完善和整改,不影响中间交接。(三)移交后的成品爱护要求:整体交接后,按制度办理施工申请手续;(一)移交时需要实行特别措施进行爱护的设施和设施,移交方应事先实行爱护措施;(二)移交后接收方应对移交方的成品负责爱护,施工过程中应实行必要措施爱护移交方设施、设施,接收后假如设施、设施发生损坏或丢失接收方应负赔偿责任;(三)在施工过程中接收方无法进行爱护的设施和设施,接收方应事先提出,由移交方实行必要的爱护措施。二、设施二次灌浆方面,安装单位设施
4、就位后(基础面清理完成)需要办理设施灌浆通知单,由监理、总包方专工及施工单位负责人(交付单位及接受单位)进行签字确认,之后土建单位按要求进行二次灌浆,双方均支配专人旁站,保证二次灌浆质量。三、破坏劳动成果方面:(一)因设计缘由、设施缘由或施工缘由,确需破坏他方劳动成果时,由申请破坏劳动成果的单位填写成品破坏申请表,经总承包项目部工程管理部批准后方可实施;申请表应具体注明破坏工程项目、破坏缘由、程度、位置和方案修复时间;对开孔、洞等工作必需使用专用工具施工。(二)审批通过后,申请单位根据审批的意见实施破坏和修复工作。修复工作必需保证外观质量工艺,且与原施工保持全都。(三)破坏劳动成果和修复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申请破坏单位担当。因设计变更或变更设计等其他缘由引起的破坏劳动成果和修复所发生的费用,按合同中相关商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