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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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建造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造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造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预防化解我省劳资纠纷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造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工程、内外装修工程和与其配套的路线、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施工活动的建造施工企业以及建设单位。第三条建造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

2、工资保证金)制度是指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建设前,建造施工企业开立银行专用存款账户,按承建工程项目合同造价的规定比例存入资金,纳入该企业工资保证金专户统一管理。第四条工资保证金主要用于催促建造施工企业建立工资支付的诚信机制,完善工资支付监管制度,妥善调处建造工地因欠薪引起的劳资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维护工人合法权益。当建造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保证金提取条件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知建造施工企业和开立专用账户银行从该企业工资保证金专户中提取相应资金,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建设行政部门监督下,发放被欠薪工人工资。第五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银行、工会等

3、单位应当做好相关协助配合工作。第六条建造施工企业对其招用的工人承担工资支付责任。建设工程违法分包、转包或者违法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总承包企业(工程中标单位)承担垫付工人工资责任。第七条建设单位与建造施工企业签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合同中,应依据本办法对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和因欠薪允许提取工资保证金发放工人工资以及提取后的等额补足相应资金等作出约定。第八条建造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签订首个承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应按照金融管理有关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银行开立该企业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第九条办理建造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建造施工企业到市人力资源社

4、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填写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存储凭证(一式四联),按照合同总造价的2%(特级、一级施工企业不超过200万元,二级施工企业不超过150万元,三级施工企业不超过50万元;不低于10万元),一次性提取资金存入该企业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建设单位与多个建造施工企业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每一个建造施工企业都应按照前款规定开立工资保证金专户并存储工资保证金。第十条申请存储工资保证金前,建造施工企业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或者广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门户网站下载打印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见附件1),挨次与开户银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

5、利和义务。协议书一式三份,由建造施工企业分送签订协议的各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建造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专户的管理部门。第十i条存储工资保证金后,建造施工企业填报建造工程申请工资保证金管理审查表(见附件2),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加具意见,将该建筑工程纳入工资保证金管理。第十二条以建造施工企业专用账户为监管对象,结合企业工程承包资质等级和承建工程项目,实施工资保证金管理。在本市承建工程项目的每一个建造施工企业只设立一个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所承建工程的工资保证金存储该专户统一管理,存储资金总额为该企业工资保证金。第十三条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实有存储金额最高不超过以下限额:特级、

6、一级施工企业不超过200万元;二级施工企业不超过150万元;三级施工企业不超过50万元。第十四条建造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专户金额已达最高限额,后期承建的工程项目填报建造工程申请工资保证金管理审查表,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不需存储工资保证金,但该工程项目纳入工资保证金管理。第十五条申办建造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需向建设行政部门提交建造工程申请工资保证金管理审查表。第十六条开户银行应依据本办法建立工资保证金账户管理制度,明确工资保证金账户的资金专款专用。建造施工企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行政部门需查询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存储和支取情况的,开户银行应当提供服务。第十七条建造施工企业在本市开立工

7、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之后,连续2年以上没有浮现拖欠工人工资情况,且存储工资保证金已达最高限额,填报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最高限额减半申请表(见附件3),可申请工资保证金最高限额减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市建设行政部门核准,签发退还(提取)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通知书(见附件4)o第十八条在办理建造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变更建造施工企业的,原施工企业填报退还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申请表(见附件5),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允许,签发退还(提取)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通知书,退还该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施工过程中,工程停工或者变更建造施工企业,原施工企业存储的资金,留存专户,纳入该企业工资保证金管理。新签订工

8、程施工合同的建造施工企业按照本办法开立专户、存储工资保证金,申报工资保证金管理审查登记。第十九条工资保证金专户多存、误存资金,建造施工企业填报退还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申请表,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实允许,签发退还(提取)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通知书,可退还多存、误存资金。第二十条建造施工企业应当按月将工人工作情况、工资发放情况记录到建设工程安全卡,建设工程安全卡应作为施工人员的劳动关系和工资支付认定的重要依据。建造施工企业应定期如实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建设行政部门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第二十一条工资保证金的提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建造施工企业因不可抗力造成资金周转艰难,一时无力

9、支付工人工资;(二)工程项目承建过程中或者全部停工、竣工,尚未足额支付工人工资;(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建设行政部门审查确实需要提取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建造施工企业承建工程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由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建设行政部门协助,对拖欠工资情况进行调查取证;情况属实的,应及时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程序处理,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属于劳动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建造施工企业收到限期改正通知,逾期仍未按要求支付工人工资,且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提取条件的,由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建设行政部门协助,核算被拖欠工人工资具体数额和确定工人劳动关

10、系。建造施工企业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提取该建造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支付被拖欠工人工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2个工作日内审核签发退还(提取)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通知书,由责任管辖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知建造施工企业,并送达工资保证金专户开户银行。建造施工企业凭退还(提取)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通知书和相关资料到开户银行提取相应资金,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建设行政部门监督下,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实的工人名单和工资数额,发放被欠薪工人工资。发放工资签收表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不足以发放全部欠薪工资的,提取专户全部资金按比例

11、发放:发放工资二应发工资X(工资保证金/欠薪总额)。未发部份,引导工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责任。第二十五条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提取支付欠薪工资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建造施工企业下达的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补存通知书(见附件6),责任管辖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送达建造施工企业并催促其补存。建造施工企业按照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补存通知书的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等额补足,并将相应的银行存款凭证复印件报送责任管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项目已纳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

12、程中标单位或者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分包,分包建设工程的承包企业(人)拖欠或者克扣工人工资的,工程中标单位或者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工人工资。不垫付的,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提取工程项目中标单位或者总承包企业工资保证金用于发放被拖欠工人工资。第二十七条已办理最高限额减半的建造施工企业因欠薪提取工资保证金支付工人工资,取销该企业的最高限额减半的优惠,按第二十五条要求,补存工资保证金最高限额差额。第二十八条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建造施工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等额补存。第二十九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建所有工程项目已竣工或者交工验收,工人工资已全额支付的,建造施工企业可以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

13、门申请注销保证金专户。建造施工企业凭近5年工程项目台帐以及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关于有无拖欠工人工资的意见和最后一个竣工工程项目的验收报告或者退场证明、已全额支付工资的凭证、竣工退场公示材料等,填报注销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申请表(见附件7),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到开户银行退回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并销户。第三十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销户申请后,应在广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门户网站对建造施工企也承建工程工人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公示期内没有接到欠薪举报投诉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公示期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签发退还(提取)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

14、通知书。开户银行应在接到退还(提取)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为企业办理退回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并销户。公示期内接到欠薪举报投诉的,经调查核实后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处理。第三十一条建造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发布,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建设行政部门依据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标准对其不诚信行为予以扣分,并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通告发布。(一)提取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建造施工企业未在15个工作日内补足的;(二)建造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两年内多次发生拖欠工人工资引起群体性事件的;(三)

15、建造施工企业故意创造拖欠工资假象,采取欺骗手段套取保证金专户资金的。第三十二条因建造施工企业工人工资被拖欠而引起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事件发生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等部门和建造施工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及时到现场处理,欠薪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地和工资保证金专户责任管辖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等部门应积极配合。第三十三条定期在广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门户网站公告纳入工资保证金管理建造施工企业以及建造工程项目。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2年11月I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修订。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同时废止关于印发广州市建造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函(2022)786号)、关于协助实施广州市建造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函(穗劳社函(2022)1003号)、关于贯彻广州市建造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穗劳社函12022)1508号)。附件:L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2 .建造工程申请工资保证金管理审查表3 .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最高限额减半申请表4 .退还(提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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