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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暂行办法为推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体系建设,构建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规范执业、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鼓励采购人结合信用评价结果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代理我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信用评价。第二条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全面、客观和公开的原则。第三条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由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原则上实行年度综合评分,按照评价分数确定评价等级,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第四条财政部门可以
2、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具体实施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第五条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采取采购代理机构自查和评价小组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六条财政部门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制定信用评价实施方案,在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前向采购代理机构送达信用评价通知书。第七条采购代理机构按照信用评价通知要求进行自我检查,形成自查自评报告,整理相关资料,以备现场核查。第八条财政部门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组建评价小组进行现场核查。第九条评价小组应当将信用评价的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工作底稿,由被检查采购代理机构签章确认。采购代理机构如对核查结果有异议,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评价小组提出书面意见。第十条财
3、政部门根据评价小组提交的工作底稿、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书面意见等作为最终评价依据。第十一条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主要包括采购代理机构的执业能力、执业状况和执业结果等与政府采购代理行为相关内容。第十二条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能力评价内容包括:(一)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设施、设备等场所条件;(二)所属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以及接受业务培训情况;(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管理情况;(四)对财政等监督部门在日常监督、专项检查、考核评价中提出的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五)其他反映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能力的情况。第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执业状况评价内容包括:(一)业务工作情况。包括
4、采购文件编制、政府采购政策执行、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执行、询问质疑答复、采购档案和录音录像资料管理等;(二)协助配合工作。包括履行委托代理协议情况,接受委托履约验收,协助配合处理投诉、举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三)其他反映采购代理机构执业状况的情况。第十四条采购代理机构执业结果评价内容包括:(一)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效果。包括政府采购预算资金节约情况和采购执行效率;(二)政府采购服务质量。包括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和采购文件的售价情况;(三)当事人满意度调查。包括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等采购当事人和社会有关方面对采购代理服务的满意度评价情况;(四)其他反映采购代理机构执业结果的情况。第十五条财
5、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评价内容,对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部分专项评价或全面评价。第十六条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对应评价等级为: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实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信用评价良好以上的代理机构优化检查频次、对信用评价较差的代理机构加大监管力度。第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鼓励采购人结合信用评价结果自主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第十九条信用评价过程中发现政府采购当事人、评审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第二十条信用评价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从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第二十三条各区可以根据区级实际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