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违法增加农民负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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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违法增加农民负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法为违行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违法情节处罚标准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违背农民负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增加农民负担的市农民负担管理规定(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七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第三条依法纳税和依照本规定上交村集体提留、乡(镇)统筹费和承担劳务等是农民应尽的义务。除此以外强制要求农民无偿提供任何财力、物力和劳务的,均为非法行为,农民有权拒绝。第三十三条对擅自增加农民负担的单位有权令其限期清退财物,并处以非法收取金额10%以内的罚款;对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者可以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处罚情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违背农民负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擅自增加农民负担的,经批评教育立即改正的。不予处罚轻微违法情节对擅自增加农民负担非法收取金额5万元以下的。处3%的罚款;对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者处以100元罚款。较重违法情节对擅自增加农民负担非法收取金额5万元至10万元的。处5%的罚款;对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者处以300元罚款。严重违法情节对擅自增加农民负担非法收取金额10万元以上的。处10%的罚款;对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者处以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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